时间:2022-11-25 04:58:5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封,男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199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1月XX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9月XX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8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XX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封在其位于沙坪坝区XX镇XX村的家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查获了净重共计130.3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净重共计102.71克的海洛因。
民警当场对上述所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指认毒品及现场称重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封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于某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封的辩护人提出,于某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封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30.34克和海洛因共计102.71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于某封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于某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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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