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5:09:33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的老人大多疼爱孙子女,往往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但是这种拿着遗嘱的当事人(孙子女)99%都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且看小案例:
小案例:有遗嘱,房产股票难继承
小张的祖父老张非常疼爱小张,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张继承。
不过,在老张去世后,小张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张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财产。并将小张及小张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名下的财产由老张的两个女儿及小张的父亲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
问题所在:
1、小张拿的遗嘱准确的说应是属于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张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张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2、小张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小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孙子女为什么不在第一、第二继承顺位呢?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在逻辑上就无法为其设置继承顺位。假如设置其为第一顺位,那么孙子女和子女就同时在第一顺位继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假如设置其为第二顺位呢?那么如果其父母还在,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如果其父母不在,则代位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永远都没有继承的可能性,因而设置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是为何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都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原因。
那么,张爷爷的遗嘱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公证处不是给办了公证的吗?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爷爷将财产留给孙子就是属于遗赠。
既然张爷爷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为什么遗嘱又失去了法律效力呢?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审判意见(2014年11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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