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5:17: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市民娄女士反映,2017年她意外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前男友名下共有的房屋被过户到他人名下。经查询,该房屋在2008年经济南历城公证处公证,委托第三人将其出售,并于2009年变更了产权。
历城公证处人员向记者展示当初公证时冒充的笔迹(右)与娄女士的笔迹很像。
认为受到侵害的娄女士和丈夫报了警,警方调查显示当时办理公证的并非娄女士本人,其前男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一案存在犯罪事实。然而,娄女士的前男友已于2009年因车祸离世,这条线索中断了。而后历城公证处也因审查不严,被济南市司法局处以警告、罚款,经手此事的公证人员也被罚款、停职。
可娄女士的损失如今未得到补偿。这一份“假”公证书也仍然留在房管部门。尽管多方建议其起诉,但娄女士的丈夫曹先生表示,他们首先希望这样的错误能得到纠正,不单单是罚款和警告,而是具体到他们的损失谁来承担。
蹊跷 共有房屋“偷偷”被公证
10年前,一次“离奇”的公证,让娄女士陷入共有房屋莫名被变卖的尴尬境遇,到现在事情仍然“打着死结”。
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当年3月,娄女士和当时的男友于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屋位于明湖东三区,价格为14.2万元。“当时他们拿了六万块积蓄,借了亲戚的钱,又在银行贷了款,之前俩人一起偿还欠债。”娄女士的丈夫曹先生说,妻子和前男友分手后,房屋产权还是如房产证上所登记,归两人共同所有。房屋由于先生居住,其独自偿还因购房欠下的外债。
时隔多年后,娄女士想处理该房产,便和丈夫一同前往该处,意外发现里面竟住着新住户。“是个租客,后来我们通过他联系了房主,房主说这个房子是他买的。”曹先生不解,房屋名下有妻子的一半,“怎么没通知她就卖了?”
同年(2017年)11月7日,夫妻俩来到济南市房管局。查询的结果吓了他们一跳,“工作人员说这个房子早在2008年就被公证了,之后被过户了。”更让夫妻俩诧异的是,查询显示,当时办理公证的两人就是娄女士和于先生。
鉴定 笔迹和指纹都是假冒的
历城公证处的委托书复印件显示,委托人于先生和娄女士于2008年4月10日来到该公证处,委托陈某宗为代理人将该房产出售,出售价格为185000元整。该两人签了字,也摁了手印。
“按照规定必须要委托人到场,可我妻子根本就没去公证过,笔迹和指纹也不是她的。”曹先生说,他们随即一头雾水地来到历城公证处寻求答案。
为了证明公证确实非本人所为,曹先生和娄女士报了警。历城公安分局的立案告知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对娄女士的前男友于先生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一案,公安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立案调查。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办理公证的人留下的指纹与娄女士的指纹并非同一个,即当时办理公证并签字、摁手印的并不是该房产一半的所有人娄女士。
“这就证明了他们确实公证错误,并非我妻子本人去的,这是不真实、不合法,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公正的。”曹先生说。
曹先生说,他们从民警那里得知,于先生在2009年2月7日的一场车祸中死亡。这也因此无法查实假公证书是如何“出炉”的。
质疑 涉事单位人员被罚 损失谁赔
面对鉴定结果,2018年6月4日,历城公证处作出了关于对(2008)济历城证民字第1487号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书,其中称“该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
记者查看有关该事的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为2018年8月15日,济南市司法局向历城公证处和经手的工作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工作人员作出罚款5000元、停职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历城公证处也被处以警告、罚款20000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经查,山东省历城公证处及公证员任某某存在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在济南市司法局给娄女士的告知书上也清晰地写着这样的文字。
然而,该房屋早已被变卖,娄女士蒙受的经济损失却成了“一个死结”。
曹先生认为,当初近15万元的房产,如今价格已经翻了好几番。主管部门应当就其损失给出一个处理意见,若公证书“无法收回”,也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不能一句收不回来就了事了,那我们的损失谁来弥补呢?”
◎各方说法
历城公证处: 设备条件受限做出失误判断 公证书已撤但无法收回
11月21日上午,生活日报记者来到历城公证处,见到了十年前办理这起公证的公证员任春林。对于这次“公证失误”,任春林说:“公证书已经撤销,也等于是认可了这是个假冒的认证。就是假冒当事人欺骗公证处办了一个假的公证书。”
任春林表示,时隔十年之久,他只记得当时一男一女,或是更多人来到公证处。“他们的身份证经过我们的电脑、识别仪验证都是真的。当时在2008年,只能通过验证身份证真假,人脸识别技术还没有。”说着,任春林拿出了当时办理公证的男女两人的档案复印件。
“这是当时她的签名,这是事后发现被冒充后说明情况的签名,不仅长得像,签名也非常像。”任春林说,他怀疑办理此事的人已谋划多日,但由于当时没有监控,仅凭记忆很难还原全部情况。任春林表示,以2008年的技术水平,身份证识别基本是唯一的鉴别方法。“她(娄女士)也承认,当时她的身份证丢失了,还办理了挂失。”
任春林称,如今确实已无法收回公证。“已经使用了就不好再收回了,他得找房管局交涉。过户如果没问题的话,他就不能收回了,只能通过另外的渠道,比如诉讼等等。”
对于曹先生夫妻的赔偿诉求,任春林说公证处有公证赔偿责任,曹先生可以起诉公证处,经法院判决取得合法赔偿。“但他一直不配合,主张收回房屋,我们也是一直建议他走司法程序。”任春林说。
济南市房管局: 依据公证书登记房产 问题在于错误的公证书
随后,记者联系了济南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房管局确实是负责办证的。但根据国家要求和规定,不动产要统一登记,2015年登记职责机构就已经调整到了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该工作人员表示,其个人认为,该事是由于公证部门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问题在于公证书的错误。“因为登记机关也是依据公证内容进行登记的,当时撤销公证时有没有告知登记部门,可以咨询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同时该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可以调查本人和身份证是否一致,但若其他人员和身份证上的人长得很像,如果这人拿着身份证原件、相关资料,正常人很难分辨,“现在二代证件信息比较全,但2008年比较早了,一些相关信息除了公安机关,其他一些行政机关没有权限调取。”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该公证书已入档不能随意抽取 建议走诉讼程序
记者又联系了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过核实后,工作人员表示,该公证书被用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已经不能取回了,“这个已经入档,这些原始资料不能随便抽取。”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完全是按照符合规定的流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登记,但相关的具体材料因涉及个人隐私,不方便向记者提供。
由于产权登记涉及第三方购房者,工作人员称,他们无法判断其购房是不是善意第三方,但是他们也要保护他的利益。对于娄女士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 走公证赔偿 只能依照当时法律或房屋价格
针对此事,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才望表示,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房屋基本无法收回。“公证处的公证行为错误,导致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有权利向公证处主张自己的经济损失。”孙才望说,“但是房子是收不回来了,物权法保护的是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孙才望说,该事件中,第三人购买涉案房屋,但是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认可了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就可以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如果走公证赔偿的话,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甚至当时的房屋价格来追偿他的经济损失,他不可能按照现在的价值来主张权利。”孙才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