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5:31:31来源:法律常识
腾讯被骗事件,已经发酵有一段时间了。很多网友感慨,终于见证了“南山必胜客”也有被骗的一天,之后网络上也出现了很多恶搞的段子和图片,一时间本来是受骗人的腾讯却成了大多数网民嘲讽的对象。腾讯倒是也大度,随后进行了自我嘲讽。相信经过这件事后“南山必胜客”肯定会吸取很多经验教训吧,至少其内部的合同制度、法务制度应该更加完备一些吧。
对于腾讯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了老干妈公司16240600元财产一事,网上评价也是不一。网上有些律师认为腾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老干妈公司价值16240600元财产是腾讯公司的权利。对此笔者还想补充几句。笔者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固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在使用这种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想到相应的后果责任,并且不能滥用这种权利。腾讯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了老干妈公司16240600元财产一事显然属于申请保全错误(下文具体分析)。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民事案由规定》里规定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因此笔者认为,老干妈公司除了报警以外,还可以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腾讯公司,要求腾讯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申请保全财产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里比较难以把握的就是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一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147号案件中也明确了以上司法实践的观点:从立法本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那么在本案中腾讯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呢?是否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呢?腾讯作为一家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本应该具有完备的合同审查制度、法务制度以使得公司得以正常运转,而且腾讯公司在签订《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时,是完全可以避免被骗的情况发生的。那么笔者要问,为什么腾讯公司当初没有做对公验证?一个上千万的合同项目在不对对方资格进行真实性验证的情况下就签订,之后以该合同起诉老干妈公司,还申请保全了老干妈公司价值16240600元的财产,很难说腾讯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没有过错。其实只要腾讯公司稍加注意就会避免被骗事情的发生,从而避免申请保全错误事情的发生,但是腾讯公司却没有朝对的方向做。虽然财产保全是临时性的措施,但肯定会对老干妈公司造成损失的,因此老干妈公司完全可以向腾讯公司主张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固然是一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话,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在选择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一定要分析好其中的利弊,合理的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