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找婚姻家事律师费用标准,男朋友结婚了,新娘不是我

时间:2022-11-25 06:41:4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天平

与幻想中最美的场景不同

宁波鄞州一对新人遭遇了一场糟心的婚礼

新娘的名字写错

预期舞台效果无法呈现

新郎全程都要撞到吊顶上的金色线帘

……

一怒之下,二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迎宾区的新娘名字错误

宾客纷纷迷失在宴会厅外

宁波女孩郝笙琪(化名)与男朋友沃泰楠(化名)相恋多年,二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众多形形色色的婚庆公司中筛选了一遍之后,他们和鄞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由这家公司为婚礼提供场地布置及人员服务,约定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

2月22日,良辰美景好时节,他们迎来了一生中最重要的日子。当新人满怀憧憬地步入婚宴酒店时,没想到迎接他们的,却是一场混乱糟心的婚礼。

郝笙琪从亲朋好友们口中得知,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她的名字都是错的,以至于那些平时不常见面的、只能凭借新郎新娘的名字找宴会厅的亲友们纷纷迷失在了偌大的酒店里。

郝笙琪立刻赶到迎宾区,一看差点没哭出来。海报上的“新娘 郝笙琪”都被印成了“新娘 郝笙心”。

郝笙琪立刻找来婚庆公司请他们解决,结果他们的处理方案就是把海报上所有印有新娘的名字的地方,通通用白色胶带纸遮挡起来。

于是原本美美的婚纱照海报上,密密麻麻地粘满一条条糟心的胶带。

吊顶高度降低30公分

新郎边走边撞线帘,“我太难了”!

婚礼前的插曲令人恼火,谁知婚礼现场更甚。关于舞台搭建,在签订《婚礼策划服务协议》前,郝笙琪和婚庆公司沟通过她想要的舞台效果,婚庆公司为她制作了一张效果图:

男友结婚了,新娘不是我?问题出在婚庆公司……

郝笙琪对此效果图欣然接受,并且同男友和婚庆公司一起到酒店的宴会厅查看过场地,婚庆公司表示这个场地搭建这样的舞台效果完全没问题。

却没想到,婚礼当天的舞台现场是这样的:

男友结婚了,新娘不是我?问题出在婚庆公司……

原来,这个宴会厅的吊顶高度不够,根本无法实现预想中的舞台效果。可是在签订婚庆服务协议前查看现场时,婚庆公司未能发现吊顶高度的问题,直到婚礼前一晚,婚庆公司于晚上十一点入场布置时,才发现酒店吊顶的高度比预期的降低了30公分。在未通知郝笙琪与沃泰楠的情况下,婚庆公司临时将T台交接区部分由30公分降低为5公分,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

于是,郝笙琪只能在高度只有5公分的T台上完成了她的心中神圣的婚礼交接仪式,并且在整个仪式过程中,沃泰楠每走一步都会撞一下吊顶上的金色线帘,全程都在和线帘“亲密接触”

除此之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婚礼结束后,因和婚庆公司协商无果,郝笙琪二人将婚庆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前,共同到酒店查看了举办婚礼的场地。2月21日18时左右(原告婚礼前一晚),酒店经理即通知被告公司可以进场为第二天中午原告的婚礼布置场地,但被告于23时才到场开始搭建舞台。搭建过程中,被告发现吊顶高度不够,比预期的降低30公分,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T台交接区部分由30公分降低为5公分,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另,迎宾区域摆放的照片中新娘的名字均打印错误,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虽提前查看了场地,但未能全面了解场地情况,及时发现吊顶高度不够。搭建当天未足够提早到达现场与原告确认搭建细节,导致出现问题时未能与原告及时沟通解决,擅自改变了T台高度与长度,降低了吊顶高度,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行前,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一般情况下,即便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也不能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出台后,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迎宾处的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