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59:52来源:法律常识
前段日子接触了个咨询者,他说自己在某超市购买了些食品,是过期产品的,有食品包装上的保质期,也有超市的购物袋和购物小票为证,他想要维权,希望我帮他拟写一份起诉状,他要前往人民法院立案。
消费者遭遇到涉及食品的安全问题,自然是影响到身体健康的大事,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有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如前面的算法不足1000的,还能直接给到1000元。
这样的不良商家不容姑息,消费者维权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证据,法律人当然更要支持。
但是我与他聊着聊着就发现了不正常的地方,他不无得意地说,他此前曾经打过这类官司,结果是他赢了,这次找我拟写起诉状也是想要个模板,他回去后是要照着样子修改、重复使用的。因为他起诉的超市不仅是一家,他购买的产品也种类繁多,时间跨度很大,甚至他是全家人齐上阵,基本每日都会去周边超市、小商店逛。
就此,我突然想到了一个不是正式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一般正常情况下,消费者是不会这么频繁遇到产品问题的,而且一般消费者也不可能把消费小票、购物袋保存得如此完整。对于我这个日常生活中比较大大咧咧的人,我去购物时甚至连产品的生产日期都不会看,购物小票和购物袋更是回家就丢的那种。
正常的消费者维权和职业打假人维权,虽然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从立法的精神及原意上讲,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给钻法律漏洞的投机者获利赚钱的。而且事后我也了解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手段,他们巡视各个商店、超市、购物网站,遇到有问题的产品才买,目的也不是为了日常使用,而就是用于到相关部门投诉、法院起诉,以迫使商家出钱消弭纠纷的。甚至有的人更过分,他们会把即将过期的产品隐藏起来,如果商家店员未发现,那么等过了期他们会再去找出来买下。
对于这种事情,一方面商品经营者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警惕自身的管理漏洞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参考消费者具体的消费情况及过往的维权经历,充分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好在,律师了解的情况,是对于正常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维权案件法院已经与职业打假人的情况作了区分,从已公布的相关案例来看,也不是所有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都被支持,甚至还有因敲诈勒索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