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3:31:00来源:法律常识
一一,男,汉族,19 年5月1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商都路 ,手机号: .
河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
法定代表人二一,该公司经理。
一、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辞退,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6月3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对答辩人给予辞退处理。此通报系被答辩人单方意思表示,并未与答辩人协商,说明双方劳动合同已由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二、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予以同意解除。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任职水电工,一直从事着水电的管理工作,工作中一直兢兢业业,未有违规懈怠的情况发生。而被答辩人却以答辩人饮酒上岗,且借酒闹事,致使业主投诉等情况皆为不实之情,未有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单方作出,且所谓依据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故,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答辩人单方作出。
三、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答辩人单方作出,答辩人也原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答辩人于2012年2月入职,至2016年6月3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共计4年4个月,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其4个半月工资。
以上答辩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李振兴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