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5:18:26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0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最新一期案例研讨会于多媒体会议室进行,本次例会导师为胡伟华律师、黄殷律师、蒋伟龙律师,长沙大学学生、律所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参会。
例会开始,蒋伟龙律师带领长沙大学的学生们参观芙蓉律所,并为他们介绍律所的历史文化和办公环境,让大家对芙蓉所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观结束后,同学们也一起参加了每周例会分享与讨论。
会上,同学们围绕“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转化的思考?”“关于大学生未来选择律师还是法官?”“律师与法官交流方式的探讨?”“代理词应该侧重简明扼要好还是侧重详细阐述好?”等问题向律师们进行提问,律师们一一进行了回答,使大家深受启发。
在随后的案例讨论环节,围绕了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甲公司与正某共同投资开发乙公司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5年1月12日将乙公司整体 100%份额转让给丙公司,但约定该公司转让之前拥有的所有债权归甲公司与正某所有,其中包含了宋某于2014年欠乙公司的10万余元货款,在甲公司与正某自2014年2月合作以来,正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公司处借款15万元,以乙公司名义在甲公司处借款35万元,到2018年11 月23日结算利息已达110余万元,本息合计160余万元。2018年12月4日,正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宋某所欠货款类债权转给甲公司,甲公司找到宋某要求主张权利,宋某认为双方还有账目未清,拒绝支付欠款。
诉讼请求:甲公司起诉请求宋某支付原告货款并自债权转让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直到偿还完时为止。
问题
1、债权债务转让无合理对价是否合法有效?
2、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律师观点
1、债权的转让并不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即使甲公司受让案涉债权时,正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借款关系,甲公司也未另行支付相应对价,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债权债务确认书没有具体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
本次例会在大家的积极互动和深入交流中圆满结束。与会人员积极认真,深入交流,例会导师分享了很多自身办案经验,对参会人员都有很大的帮助,与会人员学习到前辈们的宝贵经验,令大家受益匪浅。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来源:法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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