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2:29:11来源:法律常识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王旭、柏可林7月5日报道:“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在最近的招工市场,一些求职人员遭遇了碰壁。据媒体报道,不少企业在招人时会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如有新冠阳性确诊经历则不予招录。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一名方舱建设者在打扫卫生(摄于2022年4月)
律师: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无法立足的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宇安认为,“确诊过阳的不要”的这种做法,无论在法律上、政策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无法立足的。
夏宇安律师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不能因为求职者是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劳动关系上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前半部分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更是直接点明了企业这一行为的不正当性。
夏宇安律师指出,2020年国务院就曾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其中也多处强调要“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这一基本精神。
“只要劳动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证明是康复的,企业就不得以曾经确诊为由拒绝录用该劳动者。”夏宇安律师说。
劳动用工解答
Q1:因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而遭受就业歧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Q2:求职人员参加面试、报到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因此,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用人单位了解求职人员防疫信息,是雇主知情权和遵从防疫规定的体现。公民提供防疫信息,是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法定义务,求职人员应予配合用人单位提供健康码、行程卡等防疫相关信息。
Q3: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是否可以限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求职人员应聘?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在招聘通知中将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求职人员排除在外,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时,应预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求职人员符合本地疫情防控要求。
Q4:求职人员接受聘用通知后,因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而无法按时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撤销聘用通知?
答:不可以,建议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发出的聘用通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求职人员的确认和同意构成“承诺”,此时的聘用通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报到入职时求职人员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如处于封控区、管控区、需跨越黄浦江等),导致无法按时报到入职,因此种情况不可归责于求职人员,则用人单位不可单方撤销聘用通知,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为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建议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协商延迟报到入职时间,或者在工作性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远程办理入职和安排工作。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