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1:23: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分享的是22法考刘家安老师民法主观题考点梳理第三讲:专题四——代理一章相关考点:主要掌握关于代理问题的分析路径:先看有无代理权,若没有代理权则看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最后才是狭义无权代理。
【关于民法主观题笔记(内容及价格)】
1、感谢大家对之前刑法主观题笔记的认可,基于之前的工作经验:我认为一个用心做好80%工作的人要比一群追求60%的团队能做出更好的产品。一份稀缺的备考笔记需要制作者的深入学习,认真耐心的编写,这份民法笔记就是这样的。
2、【内容介绍】这份民法笔记以专题的形式梳理了民法的重要考点,采用基础知识+法条、司法解释+解读的梳理思路,并注考试重点!大家尤其要重视总则、物权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合同编的内容。
3、【目标使用者】我希望这份笔记的受众有民法基础知识的积累,考前的一个月时间有坚定的学习信念,尤其是:认可我几十个小时的努力。缺少最后一点而在私信讨价还价就没必要了,整理完我真的太累了,我需要自己练习
4、【价格】今年可以出售纸质版笔记,定价为70元,在校学生确实有经济困难者可以60元。
最后,通过考试也只是未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已,我深知自己几斤几两,整理笔记仅仅是对知识的梳理,承蒙大家认可。希望我们一起努力,在更高处相遇!在这个只有跋涉没有终点的事业的起点用证书给我们的努力做一个注脚。我期待着成为律师,期待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祝大家顺利通过!
专题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代理的基本结构是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滥用代理权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概述:代理的重点在于无权代理,结合给定的案件事实判断出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应首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例外情形),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为狭义无权代理(第171条)。尤其重视第3款规定的责任分配。
(一)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原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形,有权代理不存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基本原理在于:权利外观在第三人看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此表面现象的基于正常人的推理产生的信赖将获得法律保护。
2、【识别】代理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况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如业务员与客户熟知,离职后,公司未通知客户且未收回授权文书或其他表明业务员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导致业务员以公司名义与信赖其代理人身份的客户缔约。
3、【构成要件之被代理人的可归咎性】民法理论通常认为,仅有相对人的对代理权的信赖,仍不足以成立表见代理,只有同时具备被代理人主观上的可归咎性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4、【效果】表见代理的效果视同有效代理,即被代理人须承受表见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成立】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期间);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未获追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