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6:25:01来源:法律常识
《条例》原文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六盘水贯彻实施情况
(一)市级层面: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条例》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对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对被告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对违法或者无效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或错误款额判决变更等,此外,对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有犯罪行为的,提出司法建议并移交监察、公安等机关处理。市司法局针对《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将《条例》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经审查不符合《条例》内容的,不予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防止违反《条例》内容的文件出台;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内容的现行规定,对主要内容违反《条例》规定的,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按程序予以修改;印发《2020年全面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落实行政复议告知制度,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救济权,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头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照《贵州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黔市监发〔2020〕6号)有关要求,牵头推动各级各部门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坚持清理存量与规范增量审查并重;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反应强烈、影响面广的市场垄断案件,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民政局针对《条例》第七十一条,依法做好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积极配合配合相关单位完成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市财政局针对《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时转发中央和省级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取消、停征、降标文件,要求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市工商联针对《条例》第七十一条,要求直属商会严格按照评比表彰文件要求,评比表彰活动在经市工商联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落实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及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进行监管。投诉举报电话:0858-8323376。
(二)县级层面:六枝特区针对《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建设六枝特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并指导辖区内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市场主体提供合格法律服务。盘州市针对《条例》第六十九条,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行为,2020年1月至3月受理此类案件1件,现正在审理;执行局长对涉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案件实行一月一调度,执行局涉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承办法官均有相关台帐,对执行进展做到一周一报送。水城县针对《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将《条例》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相关单位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普法执法单位职能作用;加强公职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依法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在县级层面积极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调解中心,引导律师及熟悉法律的群众参与到人民调解当中,搭建联合接待、联合调处、联合服务、矛盾化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实体平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融合;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确保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得到保障。钟山区针对《条例》第六十六条,制定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办事公开制度》《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府院协调机制》、《关于征税、保税、治税及破产涉税案件联动机制(试行)》、《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规定(试行)》,积极加强工作宣传,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