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6:34:19来源:法律常识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李琪
近日,福州的林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反映,他在鼓楼区浮村小区有一套95平方米的房子要出售,就将出售信息挂到网上,并陆续有中介机构联系他。5月26日,福州国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林先生,说帮他找到了可以马上付全款的买家,让他前去商讨签约事宜。在该公司一名区域负责人的劝说下,林先生与买房者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73.88万元将其房屋售出。
可林先生回家细看才发现,合同中有许多地方让他很不放心。他想解除合同,但与买方和中介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买卖双方均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市民:
未收到首付款,就需先做委托公证
林先生告诉记者,第二天细看合同,才发现补充条款的第四条规定:“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收到部分房款30万元前,需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手续,委托乙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办理房产的交易过户及相关手续。”
林先生说:“这就意味着,我在没收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就要将房屋的过户等权利全部都交给中介处理了,之后万一出现买方不付尾款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等,我该怎么办?”
不仅如此,补充条款的第一条中还规定,6月3日前,买方将部分房款30万元支付给卖方,之后卖方将房屋移交给买方,买方有权进行装修;第二条规定,买方可指定第三人为新产权人。
林先生怀疑,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是方便对方转卖房屋。“第一笔款打完,他就可以进行装修,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没什么成本就可以套取差价。如果这期间原本的买方跑路了,而房子已经转卖给第三人,我的尾款就拿不到了,而且维权困难。”
因此,林先生想解除合同。但他与买方和中介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中介:
拟订了补充协议,但多次协商未果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鼓楼区软件园b区的福州国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的范女士接待了记者。
范女士说,补充条款中之所以规定要在交付部分房款前就进行委托公证手续,是因为林先生的房屋有12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中规定,解押费用由买方承担,解押后这120万自动转为购房款。而由担保公司解押,需要进行委托公证,即使不通过担保公司解押,首付款30万元及解押的120万元加起来,已经占到购房款的80%以上,买方希望进行委托公证,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记者询问,合同中规定买方可指定第三人为新产权人,这是否会存在林先生所担忧的转卖房屋问题?
范女士表示,二手房买卖合同规定可指定第三人为新产权人,并不是个例。如果卖方对此有疑虑,可以在银行设置监管账户,买方将房款打进银行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再去办理手续,等到手续办完之后,再解冻,转入卖方账户。
她说,林先生有顾虑后,买卖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在最后一次协商时,双方拟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规定了设立银行监管账户、办理过户手续时通知林先生到场等条款,以解决林先生的担忧,但林先生最后还是拒绝了签订补充协议。
林先生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中介提出了要求他撤除相关新闻报道的要求,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而范女士表示,要求撤除报道,是因为他们认为之前的报道不符合事实。
目前,因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前应看清条款
以免产生纠纷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俊律师表示,如今市面上有许多中介要求卖方对其进行全权委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做法无法保障卖方的基本权利。这个案例中,相当于产权过户的权利,卖方在收到首笔房款前就交付出去了,房屋交易的尾款就没有了保障。
但卖房者可以通过在银行设立监管账户,或以第三人担保的方式,来避免这样的风险。像林先生这样已经签订合同的,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设立监管账户或第三人担保的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康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提倡的诚实信用义务,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尽到披露的义务,将可能遇到的风险及时告知。此案例中,中介应提醒卖方可能的风险。同时,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买卖双方都应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注意合同条款中具体怎样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纠纷。
编辑: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