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1:03:36来源:法律常识
十多年前,审理者和裁判者为不同的法官,不是什么稀罕事,你的案子审的时候是A法官,结果判的是B法官判的,甚至B法官连庭都没出、你见都没见过他,甚至最后裁判文书的名也不是A法官了,而是B法官,就能这么明显,当时是存在这种现象的。
前后不同法官,是不利于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毕竟相当于把做坏事的风险给减少一半了,而且容易造成事实不好查清,更容易不了了之。而且对办案质量也有影响,逻辑不连贯,审理是这个思路,裁判又是那个思路。
而这些年的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制度,逐渐执行得越来越好,而且结合了终身负责制。有问题的,即使退了休,过了几年被Z的,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了。想彻底平稳着陆,就要依法办案,杜绝人情案、送礼案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各种冤假错案。
希望以后越来越好,水越来越清,法律作为公平防线,应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如果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