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1:03:02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官司打赢了,被告却成了光杆司令,名下票子、房子和车子都被转移走了,这官司不是白打了?
为了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回来财产的尴尬,在诉讼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等等。
困难的是原告方却提供不出对等的财产担保,幸好,可以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最终应当由谁承担呢?
一起看最高院的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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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可请求由败诉方承担
苏中集团以中房集团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为确保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苏中集团在一审中两次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部分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担保。
苏中集团向一审法院两次申请诉讼保全,均提供了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的担保,中房集团向该保险公司共计缴纳382906.11元保险费。
苏中集团要求认定中房集团违约,除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外同时要求其承担因出具保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诉讼保全过程中原告所支付的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其合理必要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最高院认为,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应当由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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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承费用
需在合同中约定
看到上面的案例,大家会认为是不是只要是合同违约,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均应有被告承担呢?
事实上,这里的“损失部分”并非一般理解的“损失”,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承担中,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损失”。这里的“损失”,还包括原告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
根据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结果,大连地区涉及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承担案例共有八个,其中中山区法院有六个案例,占案件总数75%,均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包括律师费、保险费等,法院予以支持。
开发区法院有两个案例,合同中未对保险费进行约定,法院认为不属于维权的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结合最高院的案例以及司法实践,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承担的裁判规则如下:
1.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保全申请人基于对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但该费用支出不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必然损失,故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赔偿责任。
2.合同中已经对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的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由败诉方承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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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承担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目前各地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是否属于维权“合理费用”,认定标准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在签订合同包括担保合同中对违约方承担的违约损失进行明确,例如律师费、保险费等。
2.若需要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的费率一般是标的额的千分之六点四,但标的额可以在购买之前与法官沟通,若法官同意可以是申请保全财产金额的30%,避免按照全额购买保险多花保费。
3. 无论保险费最终由谁来承担,建议在财产给付类纠纷中对被告进行诉讼保全,避免出现空有一纸诉讼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案件来源: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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