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2:07: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
刘X军系XX公司的负责装卸工作的工人,2017年10月19日晚9时25分左右,刘X军在为XX公司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刘X军站在叉车的叉子上装卸货物,不慎跌落,导致刘X军受伤。后刘X军被送到武警北京总队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3日,住院13天,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
刘X军再次前往武警北京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物取出术,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13日,住院9天。后经刘X军申请,一审法院经摇号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刘海军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X军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残疾,赔偿指数10%;2.评定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赔偿刘X军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6260.38元;二、驳回刘X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典型意义: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X军系XX公司的雇员,其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XX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X军具有多年的装卸工作经验,但其在装卸货物过程中,站立于叉车叉子之上,明显忽视安全生产,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及个人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由刘X军个人承担部分损失责任,并无不当。XX公司主张刘X军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关于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刘X军在XX公司处从事装卸工作多年,可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