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8:53:10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钱沛鑫
办案结果:
2019年5月17日,一审法院认定陆季(化名)系共同犯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退赔投资人的全部损失。
据当事人自己陈述,其在单位期间所有非法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等所有在内)只有几十万元左右。然而,按照上述判决计算,陆季要赔偿的金额大约达到人民币四千余万元。但当事人当时没有读明白判决书的含义,并不知道自己被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范围如此之大,所以也没有提起上诉。
但是,在当事人服刑一年左右时,法院开始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查封扣押个人财产以及家庭财产近千万元。当事人感到惊讶,因为自己计算的非法所得仅仅只有几十万元,怎么会被查封扣押如此多的财产呢?至此,当事人才如梦方醒……
随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2月,当事人委托盈科上海分所钱沛鑫律师为其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经过钱沛鑫律师的依法辩护,又鉴于辩护论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再审决定,支持被告人陆季申诉进入再审的请求。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杨某某(另案判决)为非法募集资金,成立了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名)。2014年4月,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成立。分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8%至14%的年化收益,向地区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4年9月起,陆季担任分公司负责人,负责非法募集资金业务。其任职期间向不特定四百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9084.8万元,但上述资金全部进入单位账户,陆季既无权管理,也无权使用。至案发,尚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4112.67万余元。
2019年5月17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陆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陆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赃款,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陆季予以退赔。”一审判决后,陆季未提出上诉。
直到一审法院强制执行陆季财产,陆季方得知退赔范围为投资人的全部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后被驳回。
据理力争,精准辩护
针对判决错误找准相应的法律依据
2021年2月,盈科上海分所钱沛鑫律师接受了本案的委托后,通过认真查阅卷宗并听取陆季的陈述,同时整理了数份类似案例,发现本案实属于单位犯罪,且当事人陆季本人投入的数百万元亦遭受了损失,资金全部被单位占有、支配和使用,应当由单位及其资金实际占有、控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前在刑事案件中判决没有经手资金的陆季等个人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判决显然错误。同时,辩护律师还发现,该院或该类案件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在梳理了大量类案后,辩护律师遂向法院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只应对其非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本案判决错误界定了“违法所得”的范畴,扩张了责任,违背了责任法定的原则,依法应当撤销。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审判决实质上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畴,责令陆季对投资人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原审判决陆季退赔投资人全部损失与同类案件裁判存在明显冲突,违反了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该起以杨某等为主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据此应当依照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处罚,向单位追缴,而不是向陆季追缴。而原审判决忽略单位犯罪的法律性质,认定陆季责任错误扩张。
第五,鉴于陆季对判决的主文含义没有准确的了解,也没有得到法院的相关释明,故未上诉。至执行中方才了解到,判决主文实质包含了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执行中提出申诉,不应该受到未提起上诉的制约。
经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上述意见,最终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支持了被告人陆季申诉进入再审的请求。
成功经验:
1、问题要看得准,法律依据要充分。精准打击,不画蛇添足,不拖泥带水。紧紧围绕原审判决中“责任扩张无据”以及“同案异判”的错误,找准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过于关注原审的其他瑕疵问题,有所取舍,着重论证原审判决主文在程序、实体上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错误等关键问题。
2、说理要透彻,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言之以法,用事实和法律打动法官。本案虽未提起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辩护律师向法官详细说明了“判决本身暗含违法之错误,被告人没有准确了解判决内容的含义,直到执行中才得知包含了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的情况,透彻阐述了本案不应受到未提起上诉的制约的观点,有效实现了未上诉的执行中再审。
3、加强案例论证,说理具体有力,让法官感受确有错误,不是无礼难缠。通过案例检索,将二十多份案例同法律意见一并提交承办法官,供法官发现判决的违法和同案不同判的严重不统一的现象,使得本案应当通过再审纠正的观点得以采纳。
4、开庭表达要条理清晰,语言精当,直击要害,让法官一听即明。语言表达上,要注重详略得当,语言语调要让法官有可接受性,以增强法律论辩的感染力,力求抓住法官的注意力。同时也要善于入情入理,做到措辞既严谨又易于理解。
5、法律意见中的观点要论证到位,让法官无可质疑或反驳,全文无懈可击。语言的组织必须要做到字斟句酌、结构清晰、逻辑严谨、突出重点。论证须做到用词准确、篇章衔接、环环相扣,最终得出不可辩驳的结论,从而有效实现律师为公平正义而辩护之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17.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区分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行为,涉及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承办律师简介:钱沛鑫律师
钱沛鑫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复旦大学在聘研究生实务导师,同时担任政府、境内外企业、著名影视明星与导演法律顾问。钱沛鑫律师具有近20年的法官工作经验以及10余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历任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仲裁员等职,办案上千件。
钱沛鑫律师精通诉讼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金融与资本市场服务,在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企业并购、建筑与房地产等方面有专门研究。其办理的证券、基金法律案件、亿元以上税收案件、房地产与建筑案件、巨额财产婚姻案件、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等,均取得了理想结果。
钱沛鑫律师目前所在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系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曾荣获“2021年上海民营服务业企业100强”荣誉称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网络覆盖83个国家的143个国际城市,拥有员工10000余名,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化的商务法律服务,用专业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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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张捷副主任、胡磊秘书长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