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2:23:41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我国展会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例如仅上海每年就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多项国际展会,人们对展会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自然在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步增多。目前我国除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外,针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审议通过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展会中主要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集中在:展会名称、展品、展位设计、占据设计这些方面。其中,对参展商而言,针对展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领域。那一旦发现展会期间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何维权呢?经研究后发现目前主要有二个途径:
1、行政途径
发现侵权行为可向当地的行政主管机构投诉,还可直接拨打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的电话12330直接电话投诉。此外,根据《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故如果展会期间超过三天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展会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要求其调查并处理。
而且根据《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13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第14条规定“被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这将大幅提升维权的效率。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司法途径
就是通过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留侵权方的证据,权利人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涉嫌侵权的展品、销售合同、发票、录音录像、广告以及促销的宣传资料等。有时还需要公证机构派员进行证据采集,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但这种方式的时效性较低,一般不可能在短短的数天展会期间解决,无法起到及时制止侵权,减少权利人损失的目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未将外观设计专利的许诺销售视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展会中的展销行为即许诺销售行为,其展销的产品即使是侵犯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该展销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在实际的展会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大部份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正因此,《保护办法》规定对于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处理请求,必须是“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而对于单纯的展销行为,即许诺销售行为,则不能处理。
此外,在此前的实际案例中,我也发现,有的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均持有类似的专利证书,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审查还是以形式审查为主,有时一些不具有“三性”的技术也被授予专利权,甚至还存在重复授权的现象。所以拥有专利证书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自己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