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2:55:53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9月刘某某被王某某雇佣在在某学校建设工地干活。一天刘某某在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并摔伤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最终被诊断为:1、面部多发骨折;2、颈髓损伤;3、额部皮肤裂伤等。住院期间花去大量医疗费用。王某某在给刘某某拿了500元医疗费之后便对刘某某不管不问。刘某某出院后找到王某某要求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但被王某某拒绝,还说应该找学校要赔偿,但学校校长也认为学校不应赔偿。
后刘某某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法院立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对王某某及学校提起诉讼,一月后本案第一次开庭,在开庭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学校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代理律师及原告刘某某据理力争,认为王某某负责找到刘某某干活,其作为包工头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的证人赵某某说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某建筑有限公司,且被告学校也拿出了与该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了解到这样的情况后,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王某某进行施工,因此该建筑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于是代理律师便向法庭依法申请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庭也同意了代理律师的申请。
两周后,法院再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公司没有理由,公司并没有找原告干活,也不认识原告,但该公司承认找王某某干活。庭审中,代理律师依法反驳被告公司的说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被告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王某某,对原告刘某某在施工中不慎受伤与作为雇主的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6780元,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判决后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解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意外摔伤事件,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且刚开始被告不清晰,使原告不知道到底该找谁赔偿。通过代第一次庭审最终确定了完整适格的被告,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加了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庭审效果较好,案件的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刘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