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3:01:59来源:法律常识
陈女士的儿子因为不服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与首都机场公安局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货运和公共区派出所打起了行政官司。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看着两个截然不同的“审判长”名字,陈女士一家表示无法理解。“庭审时,主审法官叫寇天功,他自己也是这样自我介绍的。可是我们收到的判决书,末尾署名的主审法官却变成了郑瑞涛。”陈女士认为,这是一起“庭审法官不下判,下判法官不庭审”,存在程序违法。当他们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并没有如预期那般发回重审,而是驳回了上诉。
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称自己是该案庭审时的书记员,当天的主审法官就是郑瑞涛。“法官不可能搞错自己的名字。”
此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也独家回复了潇湘晨报记者,称该案二审时,对陈女士提出的这一情况非常重视,并进行了核实,确认一审主审法官就是郑瑞涛,庭审时也进行了告知。之所以笔录开头出现另一法官的名字,系书记员笔误。案卷移送至三中院时,已经进行了更正并签字。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因100元罚款变相失业,男子打行政官司
12月22日,陈女士拿着两份显示不同“审判长”名字的材料,向潇湘晨报记者讲述了她的这段遭遇。
2021年1月4日9时许,陈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与同事起了冲突。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4日9时许,在首都机场机场调度室门口外,王先生与同事周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产生肢体接触,货运和公共区派出所接报案后到现场出警。王先生在笔录中陈述其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公司空中保卫支队学院大队安全员,1月4日上午8时30分许,其到二层调度室进行上班签到,找调度员周先生要求帮打印一份任务书,但周先生态度很差说“不行,打不了”,王先生离开调度室,在门口给调度室经理打电话反映,周先生从调度室很快冲到他面前,说侮辱性语言,并用拳头打其右侧胸口两拳,之后被人拉开。
周先生陈述说,他是该公司生产运行中心调度室调度员,在查询王先生的信息后发现没有资格打印任务书,就没有给他打印,并跟他解释了原因。之后王先生离开二层调度室给领导打电话,并在走廊大声和该领导当面说此事并带有辱骂性语言,还在调度室门口用手指他骂脏话,他觉得生气就用手推了对方一下,之后再发生其他肢体接触。
而拉架的领导陈述说,王先生先是情绪很激动,骂了周先生脏话,周先生走到门口质问,用手推了过去。拉架同事将二人分开后,两人继续吵架但没有肢体冲突,之后领导过来现场做劝说工作。
同日,北京市第三医院为王先生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胸部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此后,该案由周先生殴打他人案,被变更为王先生、周先生扰乱单位秩序案办理。作为事件一方的王先生,被处100元行政罚款。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首都机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决定。
此后,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没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他在“大声喧哗、使用侮辱性语言”,自始至终都是周先生辱骂殴打他,而他“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他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工作秩序。而且因为该处罚决定,他已被单位停飞,变相“失业”。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因打印任务书问题与周先生产生纠纷,双方在调度室门口产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上述纠纷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人的行为使得其他工作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离开以劝阻双方,对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观上造成了影响,且从其他人员的陈述内容可反映出王先生存在不恰当言语情形,现有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货运和公共区派出所根据原告的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其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王先生与周先生系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采取克制态度和合理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在工作场所内产生言语纠纷和冲突行为,周先生虽存在推王先生胸部的动作,但尚未构成殴打他的治安违法行为,实质上仍为双方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的一个情节,且周先生行为性质认定也不影响对王先生违法事实的认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质疑法院审、判法官不是同一人
王先生的母亲陈女士告诉记者,在收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他们发现审判长“换了人”。
“庭审当天,我的儿子和两名律师均在现场,当天庭审的审判长名字叫寇天功,而判决书上的署名却变成了郑瑞涛。”陈女士称,庭审当天,审判长介绍自己的名字是“寇天功”,当天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一名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以及一名书记员,除此4人外,没有其余的法官出庭,全程都没有出现“郑瑞涛”法官的身影。而在签字的开庭笔录上,开头一行审判长的名字也显示是“寇天功”。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陈女士提供的开庭笔录中,开头审判长的名字为“寇天功”,但在宣布开庭后的文字记录中,却出现了“由本院审判员郑瑞涛担任审判长”的记录。
对于这一细节,陈女士表示,“开完庭看到了,但是当时没有搞清楚,也没有当一回事”。
陈女士拿出几份律师邮寄材料的邮政物流信息单,上面显示材料是寄给“寇天功行政庭”,时间是2021年6月17日和2021年6月23日,均早于一审判决日期2021年10月11日。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显示寇天功与郑瑞涛均是朝阳区法院行政庭的员额法官。此外,从两人公示的找照片来看,长相并无相似之处。
“我们在网上找到了郑瑞涛的照片,和现场看到的人不一样,难道我们几个人连人都分不清?”陈女士说,他们特地在网上找到了寇天功的照片,确认和在庭审上看到的审判长一样。此外,她也向律师确认了,当天庭审法官正是寇天功。
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陈女士的一名代理律师,他也向记者确认了该情况。
陈女士称,基于这一情况,他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提起上诉,认为“由寇天功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裁判法官郑瑞涛自始至终未参加庭审,王先生所有的材料均由寇天功签收,本案由郑瑞涛出具判决书,且在本案开庭后,更换法官(审判长)也未进行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陈女士一方还提出了新证据。“当时的视频监控里,我儿子全程没有动过手,他是被打伤的。一审后,我们又通过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发现了关键证据,单位的员工和领导,包括班子成员,都认为这只是单位内部的小事情,用不着报警。连单位都认为是小事,为什么要定为扰乱单位秩序?”
但在北京三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中,陈女士一方的上诉再次被驳回。而在三中院的这份判决书中,也并未对陈女士一方提出的“庭审法官不下判,下判法官不庭审”作出回应。
“我投诉后,三中院一名工作人员回复说,开庭笔录上有郑瑞涛的签名,审、判是同一个人。”陈女士无法接受该回应,“庭审应该是有全程录音录像的,我们要求看当时的录像。”
回应:系书记员笔误,核实没有问题
对于朝阳区法院是否存在审、判法官不一样的情况,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拨通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电话,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他正好是王先生那起案件开庭时的书记员。“法官就是郑瑞涛,人家也不至于自己把自己的名字给搞错了。”
至于其他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将反馈给法院宣传部门,由宣传部门与记者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获得朝阳区法院更多回应。
此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在朝阳区法院一审时,法官就是郑瑞涛。“这个案件是我们办的,法院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在当事人提出(质疑)后,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并且与一审法官取得了联系,对案件进行了核实,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他表示,在王先生一方签字的庭审笔录里,合议庭告知了审判长是由郑瑞涛担任。在当事人通过政法民生热线进行投诉后,三中院也向当事人就此事进行了一一答复。
“引起当事人误解的,可能是笔录开头有写了寇天功的名字。这个可能是一审书记员的笔误,可能笔录模板写成了寇天功了。但是后期案子上诉到三中院的时候,笔误部分他们已经做了更正,并已经签字,这个问题解决了。根据我们的核实,这中间是没有问题的。”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法官责任制是终身负责,法官作出判决都是要负责的。“(如果)这么明显的错误,如果还能做出一个维持的判决,那是不可能的。”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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