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讨回律师哪里找,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2-11-25 23:02:22来源:法律常识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原告何某分四次向被告1(男)转账共计10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债权。因被告李某未按期向原告还款,原告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21日,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止至今,原告对被告1仍享有的债权。经原告查询,2019年8月,被告李某与被告2(女)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及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前妻所有。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告1个人财产的积极减少,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1与被告2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分割约定;二、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被告2(女)一人名下。被告2辩称,系争房屋与被告1并无关联,两被告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根据被告2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2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2向房屋出卖方支付的购房款并非全部来源于其母亲,而是有部分来源于被告2的自有资金,购房时,两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且两人不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故被告2对系争房屋的出资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2一人名下,但被告1仍对房屋产权享有权利。同时,两被告根据(2019)沪0106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1对原告何某负有11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债务。两被告离婚时,被告1放弃其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并约定系争房屋归被告2一人所有,客观上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两被告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并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现因被告1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且金额未超出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院亦予支持。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履行,经常会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来恶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实现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债务人转移财产手段大多比较隐蔽,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发现转移财产线索,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撒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

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在确认其债权无法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清偿后,主动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最终其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使得被处分的房产回归被告1手中,以便原告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执行被告1名下的房产。虽然本案原告后续在另案执行程序中会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出现无法直接拍卖该房产的情形,但相对于之前无财产可执行情形而言,原告已是一大喜讯,后续原告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财产执行清偿的问题。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知识拓展

1、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到期,只要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现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第二、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3、撤销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该条款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经人民法院撤销后,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财产重新回归至原始状态。因此,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同时也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经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自身及第三人均自始无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