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20:21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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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杨涛因怀疑妻子蒲某对婚姻不忠,与蒲某发生口角、抓扯,致使蒲某腰部软组织受伤,蒲某要求与杨涛离婚。同年9月26日,杨涛收到蒲某发送的信息,要求杨涛到南江县××镇××村其岳父蒲某2家中协商离婚事宜,杨涛将家中的一把磨了的尖刀藏匿于其三轮车中,并驾驶该三轮车前往蒲某2家,杨涛将三轮车停放在蒲某2家后面的公路上,把尖刀放在三轮车上,步行到蒲某2家中。当晚杨涛与蒲某婚姻事宜调解,最终双方协商未果,杨涛要求带走蒲某,遭到蒲某2一家人驱赶。杨涛跑到停放三轮车的地方,拿出车上的尖刀,返回蒲某2家,中途在一块地里停留了一会儿,杨涛把尖刀放在停留的地里,又回到蒲某1家中寻找蒲某时,又遭到蒲某2的阻拦,双方发生了争吵。杨涛再返回放置尖刀的地里,拿上尖刀,再回到蒲某家中,敲打蒲某卧室的门,蒲某2开门查看,被杨涛用尖刀刺中右腰部,蒲某2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左侧第10肋骨骨折,杨涛追上蒲某2,用尖刀对其进行捅刺,致使左侧胸背部皮肤、左侧面颊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蒲某2妻子吕某随即从卧室出门查看,被杨涛用尖刀划伤右边腹部及手臂,吕某立即大声呼叫救命,杨涛朝蒲某家的院坝西侧鱼塘边跑。蒲某3、杨某某随即出门查看,杨某某帮吕某止血,蒲某3追赶杨涛至屋前院坝西侧阶沿处时,杨涛转身捅刺蒲某3上腹部一刀,杨某某见状,拿起竹棒追赶杨涛,追至入户路口院坝处时,杨涛持刀捅刺杨某某上、下腹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涛主动到恩阳区雪山派出所投案。杨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范月东律师解答:
杨涛因家庭纠纷,用事先准备的长度超过60厘米的尖刀,对几名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腹部或者腰部进行捅刺,造成多名被害人贯通伤,其行为明显具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并且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杨涛故意杀人,致一死两重伤一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杨涛自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
范月东律师补充: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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