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30:28来源:法律常识
观点1:谁签合同谁承担责任。
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谁签订合同谁收了钱,就应该谁还钱。
再者,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只要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实际用款人的偿还能力是其自身应当考虑的风险。从法律关系来看,名义借款人与借款实际使用人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不影响原来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另案处理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最后,出借人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了解借款的实际用途。
否则,将会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效率,也对合同法体系产生冲击。
观点2:谁用钱谁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以事实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若名义借款人有证据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向出借人披露借款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实际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前提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都要同意。这里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实际有钱但不想还,他自然不认可借贷关系是跟出借人之间,他会认定是名义借款人这里。第二种,实际同款人已经变成了穷鬼,甚至是失信被执行人。出借人肯定要去追名义借款人。
观点3:签合同和用钱的人都要承担责任,且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种判例笔者只处理过一回,是以调解书的形式认定的。由实际用款人还款,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不是数学公式,天底下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所以,法官在做出裁判时,一般是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完全列举):
本文上述法律分析,都是基于法律条文和逻辑关系得出。经过笔者检索,关于借名借款有成文法律规定的,仅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3条之规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一,在为朋友借款时可以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委托你进行贷款,并写明“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行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最终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是在借款协议、借款收据等相关凭证中备注借款用途,写明这钱是借给谁的、谁才是实际用款人。
第三,如果能够签署一个三方协议,那就更好了,当然,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当然了,知道你们关系好,而且有时候别逼到用这种方法,上面的协议没办法签署。那么你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你们之间的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