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4:51:38来源:法律常识
从去年以来,一共办理了十几家大型P2P公司员工的辩护,其中包括中亿国星、旌逸投资、合星财富、万熹金融、芝麻开门、意隆财富、证大等等。
中层领导一般指区域总、区域副总或门店较大的店长。
P2P犯罪中层领导定罪的罪名基本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不太可能会被定成集资诈骗罪。
那么对于这些中层领导,关注的依然是取保候审、缓刑这些问题。
对于判处缓刑有一项硬性条件,那就是只有被判处三年以内才能适用缓刑。
而非吸的量刑有两个刑格区间,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到十年。对于这些中层领导涉及的金额情节基本会达到三到十年的区间。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从犯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降低刑格到三年以内,就有了缓刑的希望;如果只是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上,那么就没有缓刑的希望。
所以对于这个层级的辩护,重心应该放在主从犯的认定上,减轻处罚的理由阐述上。
这部分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远低于业务员,所以辩护的重心应该是缓刑。
对于这部分人,我就不再表达个人的看法,说是否同情的话了。这部分人中各有不同,他们也并不需要别人的同情,他们只需要律师合理尽职的辩护。
-----------------------------------------------------------------------------------------------------------------------------------
P2P犯罪中对高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辩护要点
对于这类人取保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是立案之初存在兑付可能,没有拘留直接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这部分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两者的量刑相差甚远,非吸最多也只能定十年,但集资诈骗可就远远不止了。
公检法在定性时,由非吸转向集资诈骗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投资的项目系虚构
2.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账户走账
很多案件其实是非吸,但是看起来很像是集资诈骗,比如公司通过股东的个人银行卡走账,看起来像是将公司的钱据为己有,但其实往往用来发工资、兑付利息等,只是这些管理者为了逃税也好不懂财务规范也好,但很多不是诈骗。
律师需要不厌其烦的对银行流水进行反复的比对,掌握资金的去向,才能在庭上言之有物。
关于高管这部分人就不详细讨论了,前面两篇讲述了对基层业务员、中层领导的辩护,那些内容对这些人也适用,但不是最关键的东西。
最关键的罪名定性问题,也非三两句说得清楚,所以本篇点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