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5:05:17来源:法律常识
----不可忽略的行政救济程序前置条件
答案是:有条件可以!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在现实中多有发生。面对用人单位的此种违法行为,劳动者首先可以与单位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条件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定条件下,也可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此时,单位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问题,可能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也是实践中很容易忽视的问题。
在此,需要首先了解一下加付赔偿金的概念性问题。
加倍支付赔偿金,其本质上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工资金额的50-100%,远高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针对通常的劳动争议,我国采取的是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并行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即启动劳动监察程序,此属行政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再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然而,加倍支付赔偿金,既然属于惩罚性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受到惩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在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的情况,这时,劳动者才可以要求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劳动者要主张加倍支付赔偿金前,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启动行政救济途径,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启动责令限期支付程序,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下,在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方能获得法院对劳动者诉求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的支持,否则,法院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进而驳回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认识误区应纠正: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能等同,两者性质不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结果也不能等同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另外,在此需提示的是,现在已经是2022年了,但是,却看到多个法律性网站上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问题时,仍在引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亦在引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规定。但这两个办法分别于2010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24日废止了。所以,网上搜索内容并不一定适用于当前争议的解决,应注意甄别,必要时可以具体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