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6:02:2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震惊全国的河北唐山女子遭寻衅滋事、无端殴打一案的现场视频被披露后,很多网友都在探讨这样一个问题:视频中最初被骚扰女子的同伴起身用啤酒瓶击打行凶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互殴”?一旦自己被人打了,除了警察叔叔所一贯建议的逃跑、报警外,究竟能不能还手?真的只能挨揍不能还手,只要还手了就算互殴,就要跟着行凶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近年来国家层面对防卫行为的新规定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只能去那挨打的,还手就算互殴,持这种论调的人可不在少数,其中甚至不乏网红大V。
只不过,这种认为防卫行为和互殴会被人为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观点,并不符合现行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多处提及了正当防卫中“反击”行为和互殴的界限区别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此次案件中被打女性及其同伴的反击行为均不构成“互殴”,而是其在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非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是行凶者寻衅滋事无端打人。“举重以明轻”,既然因琐事发生争执时都允许被打一方还击,那么本案中受害女子的同伴还击也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该女子的同伴使用啤酒瓶还击的行为不是使用凶器,且在还击力度上不存在“过当”。所谓“凶器”在《刑法》上不宜做扩大解释,仅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具有明确杀伤力的不法器具。
而在暴力攻击个案中受害人手边上的啤酒瓶、砖头、椅子等器具均不应被认定为凶器。何况,从反击力度的“相当性”上考虑,力量明显弱于行凶者的女子同伴即便持啤酒瓶还击,在其击打的力度、危害性层面上也不会存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从视频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啤酒瓶根本没能发挥多大的“压制”不法侵害行为作用,女子的同伴很快就被几名行凶者按倒在地了。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几名暴徒的殴打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行凶”,受害女子及旁观路人是有权实施“无过当防卫”的。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前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显然,这起案件中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使用致命性凶器,但却仗着人多势众、人高马大而对该女子及其同伴持续性地拖拽、拳打脚踢,其照着头部击打等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均符合上述“行凶”的判定标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被打女子及其同伴还是旁观路人,都有权实施无过当防卫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除刑事法律领域的规定外,最高法在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中还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民法典》在适用中同样致力于支持、保障防卫人行使其防卫权利,对侵害者追究防卫人责任的行为加以了严格限制。
就生活中的大量个案而言,女性受害人在体能、力量上明显弱于不法侵害者,一般的还手、反击行为不仅难以构成防卫过当,甚至都难以有效地压制不法侵害行为。女性朋友们完全不需要对“防卫过当”问题过分担忧,怎样通过系统性的训练提升自身力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倒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
任何一起案件,法院都会根据个案中的事实和证据去“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而不会仅凭“啤酒瓶”或者侵害者因在侵害中自己失手而受伤就去追究受害者的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女性朋友的是,在严重暴力侵害案件中,行凶者大多为男性,女性受限于自身在速度、耐力、爆发力上的弱点而极易在防卫时吃亏受伤,这是大家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故此,警察叔叔在普法宣传中鼓励大家及时报警、逃跑,或者说“打输进医院”等,并没有任何问题。正当防卫是权利,但面对穷凶极恶、人多势众的狂徒,受害人一方也的确应当谨慎、灵活地行事,不可一味蛮干、硬碰硬。
该案曝光后,很多女性网友又在探讨“女子防身术”的事儿。而事实是如果你的基础力量得不到加强,练这个的意义最多只能是为自己争取到更多一次的逃跑机会。想把行凶者打趴下,可能性着实不大。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不仅限于受害女性行使,在场的旁观群众也有权出手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此种情形下的“见义勇为”完全是有法律保障,得到法律支持和提倡的,大家完全不必为自己事后“摊上事儿”而过于担心。
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遭遇不法侵害时,还手决不等同于互相斗殴,防卫过当势必会被越来越严格地加以认定,决不会有“一防卫就过当”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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