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6:23:16来源:法律常识
宅基地是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村民凭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进行申请,具有无偿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而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常见于子女成年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村家庭。父母或其他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子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以协议的形式无偿赠与给户口已经迁出的子女。那么此种基于亲属关系的赠与,是否有效呢?
姬慧霞与姬慧平等赠与合同纠纷案【(2019)京民申5654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如果受赠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与赠与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对于涉及农村宅基地赠与部分的约定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认定无效。
赠与约定确认无效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原申请人。但多数情况下,受赠人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会着手建造房屋,那么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肖某1与肖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案【(2020)京民申2713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本案中,涉诉×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肖某2名下,肖某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肖某1主张该部分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建,但即使肖某1对上述房屋有出资也不能获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村集体外其他人员,即使在宅基地上出资建房,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总之,如果签订赠与协议时受赠人并非村集体成员,司法实践中偏向于认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约定无效。同时,在我国目前“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约定确认无效后,宅基地上院落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或分割的约定一般也认定为无效,即使出资建造宅基地上房屋,出资人也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