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临夏中院发布2020年度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2-10-18 06:15:09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马某洒、马某由、高某洒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洒、高某洒、马某由结识后商定,由马某由联系毒品并从云南送到兰州交给马某洒,事成后,马某洒将给付马某由10万元、高某洒1万元好处费。同时,马某由承诺给高某洒2万元的好处费。经马某由与他人联系商定购买一公斤海洛因,由卖方邮寄到西宁市泰和园小区宜佳超市( 该地址系高某洒提供)。获知卖方发货后,7月12日,被告人马某洒给高某洒1500元路费,马某由、高某洒与李某(另案处理)从兰州抵达西宁市。14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由、高某洒指使李某从泰和园小区宜佳超市取得邮包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经对李某手持邮包内“维维豆奶”字样塑料袋拆检,查获毒品可疑物29包及部分残留物。后民警从泰和园小区门附近将马某由、高某洒抓获。2018年10月10日,马某洒被民警从兰州市工林路抓获。经计量并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28.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为54.18克/100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洒、马某由、高某洒无视国法,大肆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洒是本次贩卖、运输毒品的组织者、指挥者;被告人马某由主动联系毒品货源,承诺给高某洒2万元的好处费,并从兰州前往青海省西宁市接取毒品;被告人高某洒和马某洒、马某由共同商量贩卖、运输毒品事宜,提供接收装有毒品包裹的地点,并前往西宁接取毒品,负责接取毒品时的费用开销,为促成本次毒品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三被告人应根据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分别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洒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马某由以贩卖、运输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洒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洒等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物流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物理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具有犯罪手段隐蔽,区域跨度大,寄递周期短,物流行业点多面广等特点,取证难度大,难以查明犯罪事实。尤其是部分被告人到案后,为逃避罪责,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客观、全面审查关联证据,使在案证据形成链条,从而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依法打击犯罪尤为重要。本案中马某洒到案后未供述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但同案犯马某由、高某洒均供述了三人从商定到贩卖、运输毒品的基本事实,马某洒指使马某由负责与毒品卖家联系毒品,并安排马某由和高某洒前往西宁接取邮递的毒品运至兰州后交给其贩卖,承诺事成后给马某由10万元、高某洒1万元好处费,提取的马某洒与高某洒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一步印证了马某洒提供运输毒品途中的费用的事实,综合分析查获的本案毒品、线索来源、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链条,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


案例二:杨某某、马某某等七人犯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犯马某一(已判刑)在甘肃省兰州市共谋运输毒品,约定由马某一在云南省大理市接取毒品,再由杨某某将毒品运回兰州市。2017年1月20日14时许,马某一指使女友王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美登酒店附近将毒品接至二人位于下关镇租住处。当晚,马某一将毒品藏放于床靠背夹层内,等待杨某某取货。同月20日18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马某一、王某某,从二人租住房间床靠背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0841.9克。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刑)共谋从云南贩卖毒品,约定由马某某寻找货源,杨某某向外贩卖。马某某遂联系同案被告人马某二(已判刑)求购毒品。马某二又联系仲某某(在逃)求购毒品。同年10月底,仲某某指使同案被告人黄某(已判刑)将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快递至河南省南阳市,又指使同案被告人祁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刑)租用货车将毒品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王团镇马某某家。11月2日,马某某将毒品藏放于家中衣柜后,驾车前往甘肃省兰州市,欲与杨某某面议毒品交接事宜,行至兰州北高速出口时被抓获。次日,公安人员从马某某家中衣柜内查获海洛因5645.8克。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与仲某某、黄某商议,准备从二人手中购买毒品后运往贵州贩卖。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将两块毒品送到张某某房间并收取毒资2万元,张某某称量后将毒品藏匿于卧室衣柜顶部,次日,张某某向黄某支付剩余毒资4.4万元。11月3日,公安民警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东路一饭店内抓获黄某、张某某,从张某某租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2块,从黄某租住处音箱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3块。经计量、鉴定:马某一住处查获的31块毒品可疑物净重10841.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的4块毒品可疑物净重5645.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的13块毒品可疑物净重8116.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2块毒品可疑物净重500.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马某某、马某二、张某某、祁某某、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止性规定,大肆贩卖、运输毒品,根据各自实施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其因运输毒品被批捕,在逃期间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在全案中罪责最为突出,应依法惩处。本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6月22日将罪犯杨某某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一是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地域分散,涉案7名被告人分别位于云南、河南、甘肃、宁夏等四个地区;二是侦查机关打击成功、彻底。该案是少有的警方从毒品卖方、居间联系人员、接取转运人员、运输人员、买方全部抓获的成功案例,也是彻底摧毁了一条贩毒链条;三是案件审理体现从严从快。该案虽然涉及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三起案件总计查获毒品25.1公斤。但自受理到结案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体现了依法严惩大宗贩卖、运输毒品及源头性犯罪的要求,狠狠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马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担任临夏市南龙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处理马克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职务之便,违法插手干预案件查处工作和调解处理刑事案件,包庇、纵容马克英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2年3月15日,康临高速公路宁河大队交警在康临高速公路临夏出口处执行公务,在对马克英驾驶的无牌照车辆依法查扣过程中,马克英用身体冲撞民警,撕扯民警衣服并打落警帽,打电话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场示威。宁河大队交警向案发地临夏县黄泥湾派出所报警,在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马克英给时任南龙派出所所长马某打电话。被告人马某到达现场后,利用其所长身份,采用打招呼、说情等方式干预民警对案件的正常处置。在马某的违法干预下,康临高速公路宁河大队民警、临夏县黄泥湾派出所民警未对马克英违法车辆依法查扣,对其妨害公务行为未依法处理。后证实马克英所驾驶的车辆系被盗车辆。2014年2月,临夏市公安局对马克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马克英在该起案件中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9日,因马某超越工作权限跨区域执法,违规调解处理此事,临夏市纪委给予马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某对此处理没有异议。2013年8月7日16时许,在临夏市南龙镇建材厂附近道路施工现场,马克英伙同马吾麦来等人将祁某某打伤,后祁某某向南龙派出所报案,南龙派出所于当日对违法行为人马克英进行询问后让其离开,后引发被害人一方工人罢工上访。8月8日,南龙派出所受理该案,8月27日,将相关伤情材料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进行鉴定。9月7日,在伤情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时任南龙派出所所长马某、副所长薛某某主持将该案调解处理。后在得知祁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的情况下,为掩盖过错、逃避责任,被告人马某安排薛某某补填案件审核登记表,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但未报分管领导审批,导致该案未以刑事案件进行处理。2013年12月13日,马某、薛某某以该案受害人要求撤案为由,向局务会提交撤案意见,本就未予立案的刑事案件被做撤案处理,导致马克英等人逃避了刑事追责。2014年2月,马克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马克英、马吾麦来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2019年6月5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成立“6·05”专案组,对马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初核。同年6月24日,该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指定甘肃省永靖县纪委监委管辖,次日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甘肃省公安厅指定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管辖。同年8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临夏市纪委开除党籍。2020年6月19日,临夏市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常委会于2020年6月23日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马某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月22日,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9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8月21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打伞破网”的有关规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的指示精神。由于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得以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判处刑罚,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及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铲除政法系统毒瘤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丁某某等39人恶势力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丁某一、丁某二、丁某三、丁某四、丁某五以血缘宗族为纽带,长期伙同被告人丁某六、丁某七、丁某八、丁某九、丁某十、丁某十一、马某某、丁么兰、马进彪、丁社木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银川乡、安集乡、胡林家乡等地的偏僻地段及县城内宾馆、出租屋内大肆开设赌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采取威胁、恐吓、软暴力手段,强迫无力偿还赌债人员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物抵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积石山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裁判结果: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作出判决,以丁某某等三十九人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对丁某某等三十九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主刑,并处三十二万至三千元不等的附加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以来,本院审理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恶势力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自2010年至2017年,该犯罪团伙以血缘宗族为纽带,逐步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以丁某某、丁某一、丁某二、丁某五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以来,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二是触犯罪名较多。该犯罪团伙自成立以来,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赌博等行为,犯罪行为涉及面广,触犯罪名多,且多为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稳定;三是社会影响巨大。该犯罪团伙由于其特殊的人员组成,形成的所谓“丁家公司”在当地家喻户晓,对“丁家公司”长期以来实施的不法行为,当地群众深恶痛绝,却又敢怒不敢言,是典型的地方恶势力;四是成员身份比较特别。该团伙不仅借助血缘宗族关系组成,且有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参与其中,尤其是丁某某作为大队书记,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其职务便利,逐渐坐地壮大,严重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的良好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五是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本案自公安机关立案至审移送判,始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院直播开庭期间,群众关注度每日均突破百万,最高单日关注度达300余万,庭审结束后,网上回看达60余万次,且群众在网上纷纷留言表示了对本院审理本案的极大支持,对丁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深恶痛绝。本案依法判处后,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六是严格执行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在坚持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前提下,准确贯彻执行扫黑除恶刑事审判政策,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处罚标准,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了案件质量。

该犯罪团伙由于其特殊的人员组成,形成的所谓“丁家公司”在当地家喻户晓,对“丁家公司”长期以来实施的不法行为,当地群众深恶痛绝,却又敢怒不敢言,是典型的地方恶势力。该团伙不仅借助血缘宗族关系组成,且有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参与其中,尤其是丁某某作为大队书记,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其职务便利,逐渐坐地壮大,严重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的良好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本案自公安机关立案至审移送判,始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院直播开庭期间,群众关注度每日均突破百万,最高单日关注度达300余万,庭审结束后,网上回看达60余万次,且群众在网上纷纷留言表示了对本院审理本案的极大支持,对丁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深恶痛绝。本案依法判处后,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丁某某等32名被告人恶势力一案


基本案情: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以赌博为业,多次受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临夏州内长期开设赌场,诱使招揽周边群众聚众赌博,大肆获取非法利益,近年来尤为猖狂。造成他人因赌博家庭破裂,导致他人违法犯罪。被告人丁某某纠集他人故意伤害,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丁某某为首,以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一、尹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尹某一、曲某、梁某一、韩某某、张某某、张某一、孟某某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1万元;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25名被告人处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作案工具赌具、手机及车辆以及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是临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社会影响最大、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恶势力案件,审理期间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审理难度徒增。该案的顺利审结,有力的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当地社会风气,彻底斩断了黑恶势力的利益链条和经济基础,正真做到了“黑财清底、行业清源”目标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顺利完成脱贫目标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

案例六:谭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临夏市及周边地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组织、纠集被告人谭某一、高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扣除“砍头息”,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相威胁并“介绍”关联人员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不断垒高债务,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谭某某为首,谭某一、高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东乡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罚金缴纳、犯罪前科等综合考量,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等10人判处一年五个月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10名被告人判处3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数额高达5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和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返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 年11 月11 日20 时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民警在本市秦州区某小区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好吸毒人员吴某某,从曹某某身上查获贩毒获利现金300 元人民币,从吴某某衣兜内查获曹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并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0.182 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同年11月13 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 年3 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其狱友罗某某(外号“灯泡子”,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联系,并由罗某某告知马某某,曹某某有意从其手里购买毒品,让其帮忙寻找。同年4 月8 日罗某某在曹某某的当面用曹某某的电话请求马某某出售毒品给曹某某。2020 年4 月9 日10 时许,曹某某乘坐王某驾驶的金杯面包车从天水市出发前往广河县。15 时许,马某某电话指引曹某某到广河县三甲集镇白庄头村路牌底下后,马某某骑摩托车载着曹某某到白庄头小学以东的路口深处,曹某某把提前准备好的39000 元毒资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三甲集镇牛羊市场找到“黑麦”(身份信息不详,进一步查证中)购买了60 克毒品海洛因,并把曹某某给的38000 元现金给了“黑麦”,剩余1000 元据为己有。马某某把从“黑麦”处购买的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拿到白庄头村,后骑摩托车载着曹某某去白庄头村坪上,将毒品海洛因交给了曹某某。交易完成后马某某载着曹某某到白庄头村公路口后马某某骑摩托车回家。王某驾车拉上曹某某从兰郎公路往广河县城方向行驶。曹某某上车后把购得的毒品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与车门之间,二人驾车行驶至广河县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被广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现场路面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当天19 时许广河县公安局民警从广河县三甲集镇家中抓获马某某。经称量并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为58.5 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 元;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 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 元;将查扣的手机五部、黑色墨镜一副、摩托车一辆、现金300 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初或者预备之时,就已显露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毒品一旦起运,其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进一步现实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产生,即已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上的可谴责性。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该案体现了广河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代表性案件,展示了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面对新型毒品犯罪日益增多以及毒品犯罪手段隐蔽化、信息化的趋势,本案对于毒品案件的准确定性、解决毒品犯罪行为人的“明知”问题、建立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联系性很有启发和指导价值。


案例八:王某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卓担任和政县某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明知仲某某、乔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及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没有严格履行审批审核程序,未对贷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前期调查风险评估,且在明知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部分贷款人对贷款不知情,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情况下,向他人及本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71.5万元。

裁判结果:和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业务不断扩展,各种金融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成为了金融贷款领域经常发生的犯罪。一些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对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对于信贷风险严格约束的规定熟视无睹,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等关键性因素不严格审查,违反银行相关规定,发放金额巨大的贷款,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卓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71.5万元,案发后仍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296534.23元未予偿还,数额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九:马某某甲等三人犯强奸罪一案


基本案情:1.2019年12月9日,马某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禹广场遇王某某和赵某某,便主动接近其二人,并通过微信视频和电话联系马某某丙和马某某乙,期间赵某某有事先离开。当日18时许马某某甲带王某某到某宾馆309房间,马某某乙、马某某丙来到某宾馆309房间,马某某甲打电话要来一箱百威啤酒并提议灌醉王某某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马某某乙与马某某丙同意。当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其三人商量后马某某丙和马某某乙借口到外面吃砂锅,由马某某甲与王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故意离开房间,马某某丙到宾馆309房间与王某某聊天后离开,后马某某乙到该房间与王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马某某甲通过微信确定马某某乙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到宾馆309房间。睡觉时马某某甲和马某某乙睡在王某某两旁,二人强行分别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马某某甲通过QQ叫赵某某来到某宾馆307房间,马某某甲要来一箱啤酒,四人开始喝酒,期间马某某甲强行猥亵赵某某。

裁判结果:1、被告人马某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马某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马某某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性侵害案件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依法判决,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案例十: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之子马某一因交通事故去世,事故责任人马某二赔偿马某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共计500000元,该笔赔偿金马某某领取后支配使用。马某某除用于马某一的丧葬费70000元和支付马某一之妻马某三的23467元之外,将剩余的36.1万元用于偿还马某四、晏某某、晏某一等人的欠债。马某三将马某某、马某五以不当得利纠纷案诉至康乐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6日,康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办理,同年11月28日,康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29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由被告马某某、马某五返还原告马某三被抚养人生活费68252元、精神抚慰金155089元,共计223341元,减去已经支付马某三的23467元,实际返还原告马某三199874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马某五一直未履行。2019年2月13日,马某三向康乐法院申请执行,同日,康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五各拘留15日。2019年9月27日康乐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马某某拘留15日。2019年10月10日康乐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听证会,但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五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裁判结果:基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两次被处以拘留措施后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其家属在法院干警对马某某执行司法拘留时,存在暴力阻扰执行行为,康乐县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马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康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甘29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对一审判决服判,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明知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而用于偿还债务,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执行不予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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