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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07:35:00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案例:户口迁出后,不能和原村集体成员享有一样补偿安置待遇

导读:小赵老家在湖南的一个农村,小赵后来因工作原因将户口从村里迁出,一直居住、生活在城市里。小赵家在村里有宅基地及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父母前几年过世了,房屋就由他继承了。现在遇到拆迁了,补偿安置方案中有人头安置面积,但村里和小赵说他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了,没有人头安置面积了,只能给他货币补偿,并且这个货币补偿还很低。那么小赵想要和其他原村集体成员享有一样补偿安置待遇的诉求能够得到实现吗?

湖南案例:户口迁出后,不能和原村集体成员享有一样补偿安置待遇

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行终1245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已从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几十年,获取了城镇户籍性质的优势地位或(和)实际利益,就应当承认城镇户籍性质带来的法律和政策后果。如因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的征地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湖南案例:户口迁出后,不能和原村集体成员享有一样补偿安置待遇

在城乡二元化时期,公民是否享有城镇居民各种有别于农民的权利、利益和机会,是以户口性质决定的,不是以是否在农村有宅基地、房屋或者是承包地是否被村集体收回为标准。当事人已于九十年代转为城镇户口,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313号《行政裁定书》进一步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将户口迁出村集体后,已不在村集体居住,不再依赖于村集体土地生活,也不再尽村集体成员义务,即不再是原村集体成员。因此,其主张应享受原村集体成员的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农村户口的迁出一般都会导致丧失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征收过程中,农村拆迁政策往往更倾向于人头安置,这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的特殊性,每个组织成员都应当给予住房保障,因此,不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将不能享有人头安置补偿。但,近些年来,一直放宽宅基地使用政策,即便进城落户也不能强制收回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进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此,即便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不能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但房屋是当事人的合法房屋,宅基地也有使用权,在补偿过程中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不能剥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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