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8:06:11来源:法律常识
在第三集,骆优优案件一审法院进行了直播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但是,在判决前,方庭长和陈庭长就这个案件进行了讨论,陈庭长建议方庭长问问上级法院中院的意见,但是中院给出的答复是:从案件自身出发。方庭长抱怨说:等于没说。
观众可能觉得中院在说废话文学,其实中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如果一起案件一审法院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决,则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如果一审一方当事人败诉,则他的上诉将会失去意义。因此对于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上级法院批条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在骆优优案开庭审理中,徐律师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企图证明骆优优的死亡与其父母逼迫要钱的行为有关,正如我前面文章分析,这种行为与骆优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亡没有直接关系。徐律师将这个事实作为重点加以证明与其专业性不符。
前面我还在文章中建议给骆优优安排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结果在本集就直接给安排上了。但是其作用性稍显不足,毕竟在这种具有争议性和专业性的问题是,必须双方都有专业律师进行辩论交锋才能将案件结果朝着有利于弱势一方发展。
最后案件还一并解决了骆优优微博的使用问题。首先这个案件在判决中一并解决微博使用问题是不恰当的。因为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微博使用问题与劳动争议显然已经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了,因此现实中这个问题法院是不会一并处理的。但是电视剧为了节省剧情时间一并处理也可以理解。
其次本案原告仅仅起诉要求停止使用骆优优微博而不是要求将微博账号所有权归属原告,个人觉得还是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是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的。《民法典》第127条也仅仅是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这个指引条款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范对象。因此判决骆优优微博账号所有权由其父母继承怕是法律依据存在障碍。
在最后,方庭长在院里组织的会议中,给最高院的立案庭副庭长提了三个意见。
第一是关于电子卷宗问题。电子卷宗的优点比起方庭长说老同志眼睛受不了的问题来说,这应当不算是问题了。法院卷宗庞杂,推行电子化办公也是必然趋势,最近几年,电子传票、电子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实行,极大地节约了纸张,保护了生态环境。其次当事人调档和法官查阅卷宗也很方便。因此电子卷宗问题其实是优点、是便民措施。
第二个问题是网络开庭信号不稳定问题。这个问题是个技术问题,也是对于措施的实用性持续观察和追踪问题。做好了便民,做不好就真成了面子工程。但是笔者目前参与的网络开庭基本上信号问题不大,大多数还是比较流畅的。但是有一个网站需要抱怨一下,那就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至少前两年一直处于崩溃的边缘,无法正常使用。还有就是裁判文书公开网,前几年也是不流畅,今年我在查询时明显感觉好了很多。
第三个问题是立案庭的以机器人为代表的的智能诉讼服务机器。对于老百姓来说,诉讼问题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了,很多人一辈子可能都不会遇到一次,因此找机器人解决咨询问题怕是起不到什么作用。另外就是智能诉讼服务机器,就是那个可以智能生成起诉状和诉讼风险评估的机器。个人决觉得这些机器确实起不到什么作用,我从没见过哪个当事人去使用那套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