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8:06:34来源:法律常识
一年一度的“618”年中大促
如约而至
在开启“买买买”模式之前
请查收这份购物节必备法律指南
破解隐形消费和套路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618年中大促来了
网友们经常在后台问
快递擅放代收点,产生纠纷谁担责?
李女士网购的产品一直未收到货。她查看物流信息发现包裹早在两天前就被签收了。随后,她联系了负责派件的快递员。
快递员表示,收货人电话打不通,所以放在了小区门口的快递柜里。
李女士赶紧去快递柜找包裹,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李女士再次打电话给快递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称包裹已经放在快递柜中,并且快递员事后向李女士发送了包裹入柜的照片,包裹已送达,并且已经签收,丢失概不负责。
那么,李女士的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担责?
擅放代收点,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担责。
快递员是否有权未经允许就可将快递存放于快递柜、代收点呢?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即便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那么,网购最容易
出现五类法律问题
跟着津小法一起来涨知识吧!
01
超前消费,别冲动!
购物节来临,小刘在A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5000元,用于消费。小刘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出现逾期,逾期欠款后小刘一直未还款。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2
预付价高于秒杀价,怎么办?
去年双十一,一消费者在付尾款时痛哭的视频在网上爆火。该消费者在付双十一尾款时候(100元预付+1899元尾款),发现还没有活动秒杀价(1799元)便宜。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这一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有时也称订金,定金则不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要先确认好,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这样的条款,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定金支付后反悔了,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退回,但是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退货,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商品都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这样定金和尾款都可以退回。
03
“假一赔十”,有效吗?
为打消消费者疑虑,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这些承诺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重要影响;而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兑现承诺。
“假一赔十”的承诺到底算不算数呢?法律很明确:请将承诺进行到底!
“假一赔十”实际上是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假一赔十”是由商家主动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这时“假一赔十”的承诺成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04
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无论是618还是双11,或者平时网络购物时,某些商家明确表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心意的货物时只能忍气吞声?答案肯定是: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天无理由退款”从哪一天开始?
收货的当天不算,7天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时。
05
网购案件管辖地,在哪儿?
在涉网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就管辖问题产生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那么在消费购物中
你知道哪些属于霸王条款吗?
遇到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权?
拔打12315投诉电话;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要防范风险,购物要保持理性
收货要注意细节,凭证要妥善留存
退还投诉要及时,化解纠纷勿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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