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0:07:08来源:法律常识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连日来,东莞交警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在全市主要道路设卡检查,严查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为群众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缓刑期满未足半月,他又“栽”了!
2月14日22时许,东莞交警厚街大队执勤民警在厚街镇南溪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粤S1***1的小型汽车的驾驶人满身酒气,随即对该车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民警送院抽血检测,该车驾驶人孙某体内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3.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调查,当晚 17时30分许,孙某与家人聚餐把自己的车停在了餐馆附近,期间喝了3瓶啤酒,随后搭乘家人的车辆回家。当晚22时许,孙某自认为己已经酒醒,返回聚餐地取回车辆。于是便从家中乘坐网约车前往自己的车辆停放处取车,抱着侥幸心理开车,期间还让网约车司机在他前面开路“望风”,不料,在孙某途经南溪路时,被执勤民警查处。
在进一步调查发现,孙某曾于2021年9月3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于今年2月1日(大年初一)刚缓刑期满,正所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孙某被执勤民警查处时,捶足顿胸,泣不成声:“我不应该重蹈覆辙,心存侥幸,我好后悔啊!”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驾照吊销还醉驾 交警严查不懈怠
2月15日晚,东莞交警洪梅大队执勤民警在洪梅镇洪金路检查一辆黑色轿车时,闻到该车司机身上有一股浓烈的酒气,车内后排搭乘着2名小孩。民警随即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该车司机拒不配合。对此执勤民警将其送院抽血检测,该车司机张某体内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调查,当天张某携家中小孩与同事聚餐,期间喝了大量白酒,酒过三巡,张某自觉酒量过人,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在途经洪金路时被交警查获。张某曾于2018年11月和2022年7月先后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处,其驾驶证已被吊销,属无证驾驶。
目前 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酒后勿开车,侥幸易“翻车”
2月15日21时28分许,东莞交警南城大队执勤民警在环城南路设岗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粤S9XXXM的小轿车车内酒味浓烈,司机满面红光,随即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送院抽血检测,该车司机雷某体内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据了解,雷某当晚与朋友在南城西平某饭店聚餐,期间喝了2瓶啤酒,自认为回家路程很短,开车回去时间很快,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在环城南路被交警查处。
糊涂司机,请了代驾还被查处?
2022年2月15日晚,东莞交警麻涌大队组织警力在麻涌镇古梅北路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粤S***D8的小汽车的司机满身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送院抽血检查,该车司机翟某体内血液乙醇的含量为79.98 mg/100mL,属酒后驾驶。
据了解,该车司机翟某在附近聚餐期间喝了一些酒,并且呼叫了代驾。在等待代驾的到来过程中,翟某因感觉口渴,就抱着侥幸心理到附近的便利店买水喝,在途经古梅北路时被交警查处。翟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大呼后悔:“我不应该心存侥幸,耐心一点等代驾到来就可以避免酒驾,我感觉很懊悔。”
喝酒后能驾驶二轮电动车么?交警:不行!
2月15日凌晨1时,东莞交警清溪大队执勤民警在清溪镇厦河路设卡检查,发现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笔走龙蛇”,七歪八倒向检查点驶来,驾驶人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酒后驾驶。
经调查,潘某当晚和朋友在清溪镇天和百货附近聚餐喝酒,为了贪图方便,认为深夜酒驾可以“瞒天过海”,他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在途经厦河路时被交警查处。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属机动车,且潘某未满十八周岁,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执勤民警现场对潘某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告诫他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希望他以后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规。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知多D
一、酒驾和醉驾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20,<80)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80)驾驶行为。
二、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做了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