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09:09来源:法律常识
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男,汉族,19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大寨乡
张三对河南无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张三支付郑市好看城堡31号楼工程维修金1131007.5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131007.5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事实与理由: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将新郑市都城堡工程发包给高兴公司,高兴公司与全林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分包给全林公司。其中,王红勋负责31号楼的砌体、粉刷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大量墙体裂缝、起砂、脱皮等质量问题。经高兴公司与全林公司多次通知王红勋维修未果。通过向郑州佑护置业有限公司调取维修费用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材料显示的客观情况,经核算,郑州佑护置业委托第三方维修31号楼墙体裂缝、起砂、空鼓等质量问题,花去维修费用551412.58元、87980元。业主选择自行维修,由郑州佑护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业主支付的费用285215元。除此之外,还有全林公司自行维修花费206400元。
针对五月公司的反诉请求作作如下答辩:
一、张三系后期介入的31号楼砌体粉刷劳务。
通过无月公司在原二审时的补充上诉意见及其在原二审提供的证据可知:就31号楼砌体砌体粉刷劳务,张三系后期介入,介入后31号楼的砌体砌体粉刷劳务已进行部分,并非自始至终一直为31号楼的粉刷提供劳务,即:31号楼的部分砌体粉刷劳务系由他人完成。
二、张三仅领取了31号楼的部分劳务款,2017年1月16日《工程量结算单》出具后,并未完全收到除18万劳务款外的其他劳务款项,张三仅主张18万劳务款系基于项目经理刘好在扣除多项款项后确定的,所扣除的款项已包含无月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
无月公司在原二审时所举证的部分材料显示:2014年10月18日,王福能与无月公司签订了“都好看城堡31号楼二次结构和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便可说明:31号楼并不仅仅是由张三完全施工的,31号楼所涉的劳务款3224157.27元并非全由张三领取,张三在其提供劳务被无月公司克扣部分劳务款的情况下,仅领取了部分的劳务款项,无月公司向张三支付劳务款的转账记录便可证明。
三、无月公司未就劳务施工工艺与张三约定。
无月公司系劳务分包公司,其无权再行劳务分包,其未与张三签订过相应的劳务合同,未就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进行过约定,也无需约定,因张三仅提供劳务,在其提供的劳务过程中即可发现张三班组的劳务成果是否存在施工工艺问题。
四、张三提供劳务中,可随时发现其施工工艺问题。
张三就后期介入的31号楼砌体粉刷劳务,仅提供劳务,而并不包工包料,就砌体、粉刷的简单劳务,一般的常识判断便可得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若施工工艺有问题(如对水泥、砂浆的配比等),现场有监工可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要求更正。(无月劳务与高兴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有:劳务合同第八条乙方责任第十一款“无月公司必须任命一名懂技术、会管理、善于沟通的工地负责人或代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
五、张三提供劳务的施工工艺并无问题。
张三负责31号楼的后期砌体粉刷,系仅提供的劳务,砌体粉刷的劳务很容易识别其施工工艺问题,且可在短时间内识别出,而张三系在2014年末介入便提供劳务,相应的工程在2016年6月30日验收合同完工交付,且2017年1月16日,无月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未涉及劳务工艺质量问题,足可说明张三的施工工艺并无问题。
六、非张三负责的其他楼栋(29号楼、30号楼)均出现了相同的质量问题,即无月劳务所承包了三栋(全部)的劳务全部存在质量问题,足可说明:无月公司自身存在问题,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一、二审,无月公司的举证可知:无月公司负责了好看城堡一期标段,该一期标段产生了三百多万的维修费用,二期好看城堡29、30、31号楼也已产生了160多万的维修费用,据此足以说明:无月公司在日常施工当中因其自身原因所产生的巨大的相应工程质量问题,并因此产生了维修费用,不能据此便推断出其他楼栋的施工工艺均有问题,而排除系因施工材料等的质量问题。
七、推测张三施工工艺有问题,显属不当。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引发因素,如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张三的劳务行为只是可能引发质量问题的极小方面,据上所述无月公司支付了近500万的维修费用,而本案无月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直接证据证明张三劳务存有施工工艺问题,而通过推测得出显然不当。
八、就施工工艺问题,未履行先行通知张三维修义务。
无月公司举证的书面材料(邮寄单、确认函等),联系人为刘好,联系单位为高兴公司,并未显示有张三。无月公司在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并未通知张三,未与张三沟通过维修事宜(无月公司应当履行先行通知义务)。
九、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应由张三承担的具体有效的维修费用。
如前所述,张三仅负责31号楼的部分劳务,无月公司并未区分31号楼的哪些维修费用属张三;无月公司就维修费用的举证,仅能证明湖置业与业主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未有支付凭证、未有扣划高兴公司钱款证据、未有无月公司扣款证据、未有无月公司付款证据,未有所谓委托第三方维修而支出费用的转账证据,无法证明张三劳务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
反诉的维修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第三方维修费用551412.58元+87980元),该87980元非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对应证据四,仅整改及扣款确认函共四份,及部分照片,无其付给业主的付款凭证,无实际扣划高兴公司的凭证,且证据中相互矛盾(31-2-1901)产生费用2万元、又产生费用6000元,又与31-2-1803共产生费用53480元,故该证据四不能采信;
该551412.58元对应证据三,仅第三方维修方案报价确认单、和部分产品维修单,没有第三方实际维修的证据,没有第三方实际收到维修款的凭证,没有显示湖置业向第三方支付了款项,无湖置业扣划了高兴公司款项,无高兴公司扣划无月公司的款项,且材料间矛盾重重,如:31-2-7户在P73中维修640元,P76中150元;P31-2-19户32332元与33312.06元等。材料中也显示有29号楼、30号楼均存在相同问题。 材料中的 室内甲醛检测(800元) 空气开关更换、拆装床、拆装空调、室内所有家具家电保护 、家具家电搬挪、室内保洁、拆装插座开关、护墙板(每平190元,显示费用2万以上)等项目的费用严重不合理,不应计为维修费用由张三承担。 且入户门倾斜、阳台角有洞未封堵 空调外机地漏不通 少打空调洞等费用不应计入维修费用。
第二部分 直接赔付给业主(285215元),对应证据五。
仅有部分维修补偿协议、扣款确认函,没有湖置业向业主支付款项的凭证,无湖置业扣划了高兴公司款项,无高兴公司扣划无月公司款项证据,且向业主赔付的,与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存在多处冲突的,如31-2-18-3户,另该户费用在285215元中出现两次被重复计算。
第三部分 无月公司自找工人自行维修206400元 对应证据六
仅有工人自己所列的部分考勤表、维修明细、工日统计表等,没有无月公司
向工人实际付款的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实际产生的费用。
P63页显示31号楼 156000元,P88页 31号楼338000元,均非206400元。
P79页 29号楼175500元
P82 30号楼59800元 可说明 都存在质量问题。
与直接赔偿业主285215元的费用中,存在多处冲突的(多次计算),如31-1-1801户 31-1-403户 P86与证据五P188等
故,无月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不能成立。
十、无月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交工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说明张三提供的劳务已验收,而上诉人提出反诉的时间为2020年4月,之前并未向张三主张过,也无证据证明主张过,显早已过诉讼时效。
综之,无月公司系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在其承接工程后却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张三,但未与张三签订相应应合同,未就施工质量进行约定,未约定质保期,未就维修事项进行约定;竣工验收后产生近数百万的维修费用显属无月公司日常偷工减料而至,且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张三所负责的部分劳务行为存有施工工艺问题,亦无有效直接证据证明张三所负责的劳务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具体的维修费用,故应驳回无月公司对张三主张维修费用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