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1:37:2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13年8月,王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所指派律师李某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之后律所出具《见证书》,附王某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王某将名下一套房屋分给大儿子王甲继承,遗嘱后仅有王某、律师李某签字和律所印章。王某去世后,王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终审法院认定王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甲遂起诉,要求律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经核实,王甲所得遗产按法定继承比按遗嘱继承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目的是通过律所的法律服务,使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产生法律效力。律所明知王某的委托目的,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王甲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律所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代为见证”的是王某立遗嘱的行为,律所应尽责提供法律服务,使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律所认为“代为见证”仅见证王某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而非见证王某立遗嘱的行为,但理由不成立。第一,仅见证签字与委托目的不符。我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知王某的委托目的,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无证据证明律所已明确告知王某,律师仅是对签字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律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律所履行代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某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者告知王某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由于律所接受委托后未给王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遗嘱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王某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王甲继承的遗愿不能实现。律所履行职责存在过错,侵害了王甲依遗嘱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王甲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