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1:35:5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昌平区东小口法庭代理了一起一方当事人提出以竞价方式决定夫妻共同房产所有权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50余万元在天通苑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目前市值约200万元。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便向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我的当事人(女方)同意离婚,当双方均希望在离婚后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并给对方补偿。
对该房产志在必得男方自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优越,便提出要以双方竞价的方式决定该房屋的归属,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对方出价一般的补偿。对于男方的这个方案,本离婚律师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法官最终将房屋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断然拒绝了对方的方案。没成想对方却不依不饶,认为这个方案很公平,我方拒绝竞价是不合法的,非要坚持让法官主持竞价。
殊不知:当本律师拒绝以竞价方式分割房产后,法官便不会再考虑这种分割方式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只有对方刘先生要求竞价,我方并未同意,所以并不符合该法律的规定,法官自然也就不可能再考虑该分割离婚房产的方式了。
最终,法官决定让我方作为申请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结合案情依法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