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1:35:2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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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求胜心切,原告竟然在庭审过中突然卸载手机中的微信序,造成聊天记录丧失无法恢复,最被拘留10日、罚款5万元……这是南通市崇川区近日发布的“治理不诉讼典型案例”中的一则真实案例。
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这样为了赢得官司,当庭卸载手机微信序或删除聊天记录的情并非孤例。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电子证据,在受到相应处罚的同时,其实并不能逃脱其在案件本担的法律责任,甚至适得其反。
当庭卸载微信,拘留10日、罚款5万元
某称因其合伙人王某私下与某公通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导致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于是起诉至崇川,要求该公司返还服务30万元。
据介绍,庭审中,为进一步明某与王某之间就案涉协议的洽谈、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合议庭询问某与王某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某称“有的,之后删了”。合议庭要求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
当某持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合议庭及时上述情形,要求某重新下载并安装微信APP。某登录微信后,合议庭其所登录的微信账号通讯录中仅有三位联系人,王某并不在其中。因此前庭审中已明某另有一个微信账号,于是合议庭要求其重新登录该微信号,通讯录系人多达749名,其中包括王某。
由于某将微信APP卸载,另一个微信账号中的聊天记录已丧失,且无法恢复。
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崇川表示,某卸载微信APP系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行,浪了有限的资源。据此,决定对某拘留10日、罚款5万元。某不服,通市中级请复议,该院经审决定驳回其复议请,维持了原决定。
删除对自己不利聊天记录,罚款2万元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因此其聊天记录也经常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像某这样为了赢得官司,竟然当庭卸载手机中的微信序或删除聊天记录的情并非孤例,州市中区的庭审中也出现过这类情。与某行为不同的是,该案当事人删除的是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聊天记录,但其同样受到了的处罚。
2018年,某做生意缺钱且急需还款,便将其名下位于州中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马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协议签订后,马某按约支付购房款40万元,但之后某以房屋涨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将该房屋挂在中介公司出售。马某当然不能接受某这样的做法,于是诉至中,要求对方继续履合同,将这套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但某却称该房屋是要公证抵押给案外人王某的,40万元是王某让马某转账的借款。公证未做前,某暂时将该房屋给马某居住。后公证一直没有结果,马某也一直未从该房屋搬出。
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开庭审理中,马某在承办法官核实其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要求当场截屏打印时,将其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语音聊天记录删除,被法官当场。
中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情形,应予制裁。据此,作出对马某罚款2万元的决定。
律师:无法逃脱法律责任,甚至适得其反
对于此类行为,法官表示,当事人在诉讼过中应该遵循诉讼,全面配合清事实,如实向事实、提供证据。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的同时,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能利用诉讼谋求不正当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公然在法庭上卸载微信序或是删除聊天记录的处罚,民事诉讼行了明确规定。
江律师事务所的旭东律师告诉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11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故意毁灭电子证据,在受到相应处罚的同时,其实并不能逃脱其在案件本担的法律责任,甚至适得其反。”旭东表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其他能够印证被毁损电子证据的相关证据证明力,在心证上给予确认。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直接认定被毁损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因此,这样看来,当事人毁损电子证据并不能达到将不利事实搅浑的目的。
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媛媛
2021年最高、最高、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行。
该意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职责过中应当审,及时别和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行的。
现实的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很多诉讼人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责任追究的总体: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向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引导相关进一步明确认识,及时对实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
意见中提到的诉讼人,是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人组成,少数律师参与策划虚假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主要体现在以下案件之中: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活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比例最大。其主要原因是前些年对民间借贷管理政策比较宽松,允民间在借贷市场中流通,并对民间借贷提供了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保护幅度,从而刺激了民间大量转化为借贷,并催生了贷活动。当贷经营半合法化的情出现后,一部分贷经营者发明了套路贷活动,致使套路贷活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特别是法律治理贷和套路贷过于软弱,各种违法金活动大量泛滥的同时,很多套路贷经营者为取暴利,不惜用各种非法手逼债,其中使用最多的手之一就是虚假诉讼。
在以贷和套路贷为载体的虚假诉讼中,确实有少数律师参与。很多贷和套路贷的违法经营者,聘请律师从借贷合同的起草、合同的签订、设计银行资金流水方案、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非常规,如果不进行认真分析,几乎很难其中隐藏的违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有些律师事务所公开授权贷、套路贷的经营者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给借贷人发短信、打电话,进行恶意讨债。当借贷人确实无力还款时,他们则会设计诉讼方案,制造诉讼管辖理由在本地诉讼,诉讼,拉拢个别人员对其诉讼提供帮助,以实现非法利。一旦这种虚假诉讼产生,就必然会有贷、套路贷经营者和律师及人员相互结,操作虚假诉讼的活动。
近年来,国内各地均师帮助贷和套路贷经营者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刑。尽管有些律师抗辩自己没有参加虚假诉讼,只是为贷和套路贷经营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其实,很多涉案律师的辩解之所以最不被采信,其主要原因,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对于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非楚的,对所服务的当事人的贷、套路贷经营行为中的涉嫌犯罪能够作出正确判断。但是很多律师为了扩展案源,增加收入,对介入虚假诉讼抱有侥心理,把自己的智商看得很高,对自己服务的当事人非常信任,最还是被委托人出卖了。
有人经说过:“律师的最大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这句话中就包括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合谋从事了违法活动,一旦法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时候,当事人不会为律师掩饰的。比如,林省有一位律师为当事人某代为官行贿,这位当事人被逮捕之后,他在监狱里要求立功,并举报自己的律师代为官行贿的犯罪,导致律师和法官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讯问犯罪法官:“原被告都向你行贿40万元,你为什么退回一方的行贿而只收取一方的行贿呢?”
犯罪法官说了一句非常经典的语言:“我是从律师手里收的钱,和律师打交道可以经常收钱,而且还安全。”
二、以物抵债案件
现实生活常发生以物抵债的纠纷,以物抵债的纠纷往往与民间借贷有关。有些律师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往往会设计一些房屋买卖的合同,欺骗债务人签字。然后策划债权人将让与担保的房产变更为债权人的产权。当债务人无法还款的时候,律师就会帮助债权人将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房屋占为己有,致使债务人投告无门。
上有好多视频报道,一些参加投资、借贷、传销的债务人,在债权人及其律师的帮助下,不辩风险地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当所借之钱无法偿还的时候,债权人就由律师诉讼,由作出判决后进入执行序,直接执行名为买卖实际借款担保的房子。当些即将无家可归的老年人面对镜头痛哭不止的时候,人们就可以清楚看到少数律师帮助债权人把让与担保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给债权人的社会危害确实很大。立法对这样的律师予以法律严惩是对的,害群之马不清除,损害的是整个律师队。
三、帮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制造虚假债务
某对夫妻正在诉讼,男提交一份民事判决证据,证明男方在诉讼前不久因买房子借钱50万元被起诉,判决男方偿还债务。因在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是男方因购买家庭住房而借债,所以男方请求在判决时将该判决书中的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女方看到这份判决书之后感到名其妙,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宅时,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无借贷,女方提供了客观证据证明了当时无借贷的抗辩理由。女方要求对这份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进行调,并在的指导下,对这份判决书提起了三人撤销之诉。在审理女方提起撤销之诉时,男方聘请的律师也是份借贷民事判决的男方律师。女方怀疑男方是虚假诉讼要求审,此案最被确认为是虚假债务。当要追究男方的虚假诉讼罪责时,男方承认这个借贷的虚假诉讼是律师帮助策划的。
四、帮助被执行人制造虚假诉讼事由,阻碍的执行。
律师帮助被执行人制造虚假诉讼拖执行也是常见的现象。笔者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求助律师的情,这些被执行人聘请律师时的主要诉求是:“律师能帮助自己不被强制执行。”有些当事人则直接要求律师帮助制作虚假的租赁合同,将被执行的房子以签订期租赁合同的方式或者已经出售给的方式,由虚假的租赁人或买房人请执行异议。笔者对此类委托业务一律不接受,但并不是所师都能自觉拒绝的。其主要原因是律师也是正常的人,他也有社交圈子,圈子里的人利用友情和金钱请律师帮助制造阻止执行的诉讼理由时,有些律师就会沦陷。
其实,少数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很多,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并不是所师都能警醒的。2021年,笔者在春一起诉讼案件时,对方的律师突然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她的当事人是黑龙江户口,案件应由黑龙江管辖。尽管笔者涉案的三人在工商局办理虚假工商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是春市的,但基层仍然按照三人的律师的意见,裁定移送尔滨管辖。笔者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中级裁定案件由区管辖,致使该位律师制造的诉讼混乱得以避免。
其实,对自己当事人有两个不同省份的身份证的情,律师应该警觉。但该律师却以各种办法帮助她的当事人,直到她的当事人因为涉嫌与诉讼案件相关的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后,这位律师仍然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可见,有的时候,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时,是假装不明白。
前几日,某论坛上有这样一条留言:“些当事人,犯了就找律师,把律师当作神仙。事情犯太大,被公平的处理了,就认为律师是骗子”。这条留言,简直道出了刑辩律师的心声。
作为专注在刑事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也会遭遇类似误解。比如,在办案过中,一旦拒绝当事人或家属的要求,很容易就被误会成“没担当”。而这,正反映出了律师思维与当事人思维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台湾散文家玄先生在人生最美是清欢中讲述的,国王与名医之间的思维差异。
相信很多刑辩律师也遇到相似问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中,除了做好会见、阅卷、发表意见、提请等辩护工作以外,还不得不投入一部分精力,用于宽慰当事人及家属,并在适当的时机做解释说明。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反馈,来加强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对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总会出现的思维错位,彼此该如寻找一种平点?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以刑事律师在办案中会遇到的6大高频问题,家做个分享。
01
律师可以承诺刑事案件结果吗?
案例①
某甲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因监不力导致工现场发生重故被刑拘。家属委托律师后当即要求承办律师承诺取保。
在被律师拒绝后,每天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承办律师哭诉,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本案中,当事人及家属多次向律师表示,事故发生于几年前,且已经全额赔偿,受害人家属更是在、安监等部门的见证下出具了谅解书。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
刑辩律师都清楚,在案件承办的过当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个案的差异性,律师往往无法在不了解实情的情下做出预判。
并且,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3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一个专业、负责的律师,是绝不会在案件办理过当中承诺结果的。
02
刑事案件只有靠关系才能处理吗?
案例②
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其家属在咨询时就明确提出:你们有没有关系?
面对这样的问题,接待律师机智的答道:“当然有关系,我们要求会见看守所必在48小时内安排,并且不能监听;我们要求提供卷宗材料,他们必提供;我们发表的法律意见,、检察都必认真听取。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最硬的关系。”
接待律师的机敏化解了当事人的提问,同时也展现了刑辩团队的专业素养,最让当事人放心将案件交由我们。
作为当事人家属,面对自己的亲人突然被刑拘,事情的严重性让家属一时间想到了“送礼”、“找关系”。但是,身为律师,基于职业素经验,深知规执业的重要性。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办理案件。
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承揽业务。
“有没有关系”这个问题,是律师们普遍会遇到的问题,但在刑辩领域为常见。遇到这类问题时,更需要律师多与家属沟通,让他们明白即使没有“关系”,律师也不会放过个能争取权利的机会。
03
律师可以向家属详细介绍案情吗?
案例③
某丙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家属委托律师后,要求律师为其详细讲解当事人涉案细节。
这也是刑事律师案件过中遇到的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当事人家属花钱委托律师,肯定想详细地知道案情和案件的进展。假如律师一个字不肯说,肯定会导致家属的不信任。
倘若律了案情,又会面临停止执业等处罚,甚至还会给家属及自身带来泄露机密、毁灭证据等刑事犯罪风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8条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办案过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因此,为保护自身及当事人家属,律师只能将案件的大致情,例如罪名、可能面临的刑罚、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初步判断的信息告知家属,以稳定家属的情绪。
04
多少钱能把人捞出来?
案例④
某丁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得知其身患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于是,要求家属去医疗机构开具病例,以便尽早向看守所及侦、检察提供,从而请取保。
但是,家属却认为病例作用不大,拒绝配合开具。更让人惊讶的是,家属不知从处得到消息,只要给某人100万元好处,马上就可以办理取保。
中华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0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检,患有精神病的不予收押。”在本案当中,某丁完全合该规定,律师也在一时间向看守所反映该情。
但由于没有提交病例原件,无法办理取保,律师也只能暗自神伤,唯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作为家属,得知自己的亲人涉嫌犯罪,解救亲人的心情值得体谅,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但作为律师,却不能乱开药方。
05
律师可以带家属会见吗?
案例⑤
某戊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后因身体原因被转移至医院羁押。当事人家属打听消息得知,律师请会见时,要从医院将某戊提押至看守所,提押车辆会在看守所门前停留,便要求与律师会见。
遭到拒绝后,却独自提前赶往看守所蹲守。最因与当事人发生肢体接触而遭到押送人员的训诫。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45条规定,“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根据这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家属完全可以依规请会见某戊,而不至于因不合法的会见行为受到训诫。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9条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因此,家属提出的与律师会见的要求,我们当然无法满足。但是,出于基本的,律师仅仅能在不涉及案情的情下将当事人的近传达给家属。
06
案件没有进展是律师没有用吗?
案例⑥
我们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因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被检察二次退回补侦,不可避免造成了整个案件办理期限的。但家属却想不通,隔天便向承办律师哭诉,团队不得不安排专员当情感“出气筒”。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伙作案,侦拘留期限为30天,批捕期限为7天;逮捕后侦继续侦,侦期限为2个月;期满后将案件移送至审起诉,期限为30天。
但可以视情退回补侦2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补侦完移送后,重新计算审起诉期限,期满后移送,审限为2个月。
本案当中,即使按照各个阶最短的时间累计,案件也要经过6个月的时间才能做出判决,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侦,刑事诉讼期限更是受到影响。
任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有一定的周期,律师遵照相关序为当事人开展辩护工作,才能在案件办理过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
07
写在最后
刑辩律师为了顺利办案,保证辩护效果,需要全面审案件。但为了避免因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合理要求而产生相应的误解,不得不分散精力来疏导当事人与家属。这种情肯定不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对当事人及家属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如果家属能够体谅、理解律师,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中,而然可以争取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判罚;但如果家属不理解律师的工作,不能接受律师的引导,么结果肯定也不会令双方满意。
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更应当引导当事人建立法治思维,避免被当事人思维“吞噬”,甚为知法犯法的帮凶。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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