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1:59:09来源:法律常识
文 | Autodealer综合
欢迎供稿 | Autodealer@163.com
26年驾龄的老司机去4S店试驾,飙到时速150,失控撞毁。本人也不幸去世!虽然驾驶人负全责,但4S店因未对超速行为制止,被判担责30%。由于车上人保险金额只买了10000,因此对于车上受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30%赔偿责任。
据汽车4S店管理论坛报道,郑州市迎宾路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事故为一辆林肯领航员试驾车撞到了绿化带中间的大树,造成车辆严重损毁以及人员伤亡。
从现场图片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试驾车,林肯领航员SUV撞在了绿化带的树干上,车辆前三分之一基本上撞的面目全非并且冒着浓烟,同时车辆A柱明显的弯折,轮毂也出现了严重的变形扭曲,车辆的侧安全气囊已全部弹出。从车辆的损毁情况来看,当时试驾车的车速并不低!
郑州交巡警随后通过官方账号通报了警情:
迎宾路田园路向东约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
经初查,王某(男,43岁,濮阳人)陈某(男,49岁,重庆人)张某远(男,34岁,新乡人)、张某卿(男,39岁,濮阳人)一行四人于当日中午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准备购车,12时40分许,其四人在销售顾问范某(女,27岁,周口人)的陪同下,由王某驾驶林肯试驾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田园路向东约100米处时,车辆突然驶入路南侧绿化带内,撞到绿化带内树木,造成单方交通事故。
目前,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张某远、张某卿、范某四人受伤,已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说到最后,我们试驾车辆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安全驾驶,从而规避事故发生!
经查,王某、张某、张某2、陈某四人前往4S店看车。看车过程中,王某与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4S店为王某提供了豫A×××××号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试驾,由4S店的员工范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引导行车路线并具体指示试驾人驾驶,张某、张某2、陈某坐在后排座位。王某按照行车路线在迎宾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田园路东约50米处时,与迎宾路南侧主辅道隔离花坛内行道树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死亡,范某、张某、张某2、陈某受伤,车辆受损。
另查明,豫A×××××号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4S店,该公司为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乘客责任保险(限额10000元/座)
4S店为该四人提供试驾试乘服务,此为4S店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双方实际形成了机动车试驾试乘的法律关系,故4S店应当提供安全的试驾试乘车辆和路线场地,既要让试驾试乘者对车辆性能有所体验,更要保障试驾试乘过程中的安全。在试乘试驾过程中,4S店的工作人员范宸菲坐在副驾驶座,负责引导及提示,在发现试驾人王某明显超速驾驶情况下,范某应及时提示、制止王某的行为,以确保试驾过程安全有序。
本案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实施制动操作时的车速达到151km/h,碰撞瞬间时速87km/h,其试驾的道路为城市中一般公共道路,足以说明范某在试驾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试驾人的操作情况,没有及时制止王某不断提速的行为。范某作为汽车销售行业的人员,理应知晓试驾人在操作试驾车型时存在经验不足、不熟练等安全风险,更应注重安全引导与提示。由于范某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制止试驾人的违规操作行为,继而发生本案事故,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范某系4S店的工作人员,在试乘试驾服务过程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该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但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并非只因为4S店未尽到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王某未遵守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根据在卷证据显示,王某于1994年申领驾驶证,准驾车型C1D,其驾龄已有二十余年,其理应知道在城市一般公共道路上驾驶高达150km/h速度的车辆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不仅危害车辆驾驶人和乘客,更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论王能够驾驶的是自己的车辆还是4S店的试驾车型,抑或4S店工作人员是否充分提示到王某应安全驾驶,均不能免除王某自身应当保持安全规范操作的义务。综合考虑试驾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的责任比重以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酌定4S店承担30%的责任。
最后,商商想说的是:
1、试驾车的管理非常重要,对于个别客户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2、车上装个行车记录仪吧;
3、现在驾乘险这么便宜买个30万也就是300多块钱;
4、不卖车很焦虑,试驾安全更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