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29:29来源:法律常识
懂法的女毒贩更可怕
很多人恐怕不会想到,贩毒分子其实很可能也在学习研究法律。
笔者就接触了这么一个案例:
有一个女毒贩,实施多宗贩卖毒品犯罪。该实施重大毒品犯罪的女毒贩,恐怕也研究过《刑法》,知道犯罪时怀孕的女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该女毒贩交了个男朋友,并且开始同居。她应该知道,手段再隐蔽,也难逃公安缉毒部门的火眼金睛。
结果,在她实施最后一宗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被警方逮住了。按照正常情况,贩卖数量达二十几公斤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贩毒案,犯罪嫌疑人最终难逃一死。
但是,该女毒贩被抓获的时候,刚刚产下一女婴一个月左右。本来,按照该女毒贩老家的风俗,刚刚生完孩子是要坐月子的。但是,该女毒贩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没几天,一直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案件经历了正常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如果不是怀孕的妇女,或者哺乳期(婴儿出生一年内),也不是患有精神病的人,亦或者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多次贩卖毒品,数量极大,远远超过死刑数量标准,这种情况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极高概率事件。
很显然,该女毒贩应该了解了《刑法》关于死刑方面的法律规定,知道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只能说,懂法的女毒贩更可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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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标律师
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协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闻刑辩律师学院 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主任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管理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CADAPT) 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