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29: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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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重要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规了社会秩序,彰显了对群众健的保护。本文从犯罪构成、共犯、着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辨别了与其他犯罪的区分,从中总结出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能为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词:危险驾驶罪、辩护、醉驾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了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岁末年之际,醉酒驾驶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刑法案(八)出台以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正式的罪名被吸收到刑法中,危险驾驶罪一跃成为最常见的罪名,作为律师,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也变得更加重要。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证,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只有这四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犯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位于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下,重点在于防公共安全,因此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16周岁以上的人构成,不成立单位犯罪。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
(三)危险驾驶的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四种形式无一例外的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换句话说,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正在实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发生的结果都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对于结果也至少持有放任的态度。但这种认识并不要到精确的度[1]。例如,在醉驾型危险驾驶中,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血液含量究竟是多少,只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酒。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案(九),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追逐竞驶
在实践当中,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少见,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行为对空间围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例如不允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内,则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围之内。在度方面,则要求情节恶劣,要根据具体情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2]。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在危险驾驶中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的状态需要以具体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最高、最高、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深圳市的实践中,120mg/100mL以下 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80mg/mL以上则是需要起诉。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
这种情形有特定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并且不要求是驾驶员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犯罪承担责任,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情形中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二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要求,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着手和共犯问题
1.关于着手的认定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着手的认定,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来考虑从时间角度来看,当行为对法造成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就是说如果醉酒者发动车辆,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着手。从空间角度来看,需要驾驶者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围内,可能有不特定人或车辆的出现,才会对公共安全造定的危险。另外,倘若行为人只是在机动车内休息,并没有启动车辆,也不能够认定为着手[3]。在实践当中,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既遂也需要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因为本罪的侵犯的法是公共安全,么要求起码要有可能给公共安全造胁,才能入罪。
2.关于共犯的认定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很多都有较具特色的规定。例如,日本刑法就规定了“同乘罪”,也就是说在醉酒驾车的情形中,乘车人也会受到一定处罚,但这并不适于我国的国情[4]。笔者认为,需要行为人知驾驶者要驾驶机动车并且主动劝酒,在驾驶者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加以阻止,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有区分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并不要求发生一定的结果,而交通肇事是结果犯,不要求主观上的故意心态,而对发生的结果要求。
2.客为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4种情形,而交通肇事的客为要求违反交输管理规定并造定的后果。
3.犯罪既遂标准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实了这个行为即构成既遂。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法定的后果才构成既遂。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主观上明知,在刑法案(八)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2.客为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度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更小,以危险方位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有一定情节,而危险驾驶罪只要实了就构成犯罪。
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一)入罪情节
1.道路因素
危险驾驶罪所称“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2011年5月1日实)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围但允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人行道、步行街、场等),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性大学除外)、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什么样的路被定义为“道路”也是认定是否构罪的重要因素,辩护人从道路的因素对案件可以进行分析和论述,是辩护的重要要点。
2.车辆因素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专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的规定,只要是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都划入机动车的畴。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也为重要。
3.序因素
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对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按照部的规,整个气测试和抽血过是需要制作笔录,并、拍照,对执法取证过进行记录,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则属于严重的序瑕疵。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是至关重要的辩护突破口。这是定案的重要证据材料,如果没有鉴定材料,无行定罪。辩护人在证据审时也是要重点考虑的,可从序、检材、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量刑情节
1.醉酒度
当事人的酒精含量是重要的量刑情节。首先,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以东莞市的规定为例,酒精含量不超过140mg/100mL,上可作不起诉处理,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可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前科情
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3.被获时的行为表现
行为人被获后,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好,没有逃跑等行为,后续量刑通常会考虑态度良好的情形。
4.赔偿情
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自首
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的自首通常是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在路遇获醉驾在获之前主动前往,也可认定为自首。在犯罪中自首的认定是可以获得大幅度从轻的。
五、结语
危险驾驶罪在日常生活中日常见,甚至一跃成为数量一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序通常走得很快,律师在其中的作用看似比较小,实则不然,经有效辩护,危险驾驶罪也可获得更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危险驾驶罪的辨析——兼论刑法法保护的前期化 [J].法律科学 ( 西北大学学报 ),2012,30(05):113-120.
[2] 张.论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J].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1):52-55.
[3]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法制与社会,2021·6(下):191-192.
[4]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法制与社会,2021·6(下):191-192.
本文由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
以下是云南省定县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定县。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XX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定县指控:XX年4月7日20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Rxxxx号摩托车行驶至定县某某路时,被执勤获,对其进行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将其带至定县医院请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后送检。经楚雄某某鉴定中心鉴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25mg/100ml。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受案登记表、接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机动车信息询结果单,获经过,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定县指控的事实和罪立。被告人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币1500元的量刑意见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度,被告人某某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六十七条三款、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币1500元,罚金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三、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受援人某(化名)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来到红桥区局,将一面印有“捍 维护公平”的锦旗赠送给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达对中心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的诚挚谢意。
某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11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区提起公诉,此案后移送至审理,区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中心于当日迅速指派律师事务所红、雨晴两位律师担任某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两位律师一时间阅了涉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认为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展开集体讨论,完全支持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两位律师决定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无罪辩护。庭审中,红、雨晴律师分围绕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控方证据瑕疵,并结合普通认知,发表了追究被告人某刑事责任缺乏定罪依据,指控存在客观归罪之嫌的辩护意见,并请庭依据罪刑法定,告被告人无罪。最,区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某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两位援助律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适用为突破口,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提出合理的无罪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某是刑事法律援助受援群体中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中心始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断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这面“捍 维护公平”的锦旗也承载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与激励。
区法援中心供稿
红桥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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