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25: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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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重要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规了社会秩序,彰显了对群众健的保护。本文从犯罪构成、共犯、着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辨别了与其他犯罪的区分,从中总结出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能为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词:危险驾驶罪、辩护、醉驾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了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岁末年之际,醉酒驾驶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刑法案(八)出台以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正式的罪名被吸收到刑法中,危险驾驶罪一跃成为最常见的罪名,作为律师,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也变得更加重要。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证,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只有这四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犯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位于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下,重点在于防公共安全,因此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16周岁以上的人构成,不成立单位犯罪。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
(三)危险驾驶的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四种形式无一例外的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换句话说,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正在实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发生的结果都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对于结果也至少持有放任的态度。但这种认识并不要到精确的度[1]。例如,在醉驾型危险驾驶中,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血液含量究竟是多少,只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酒。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案(九),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追逐竞驶
在实践当中,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少见,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行为对空间围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例如不允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内,则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围之内。在度方面,则要求情节恶劣,要根据具体情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2]。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在危险驾驶中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的状态需要以具体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最高、最高、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深圳市的实践中,120mg/100mL以下 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80mg/mL以上则是需要起诉。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
这种情形有特定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并且不要求是驾驶员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犯罪承担责任,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情形中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二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要求,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着手和共犯问题
1.关于着手的认定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着手的认定,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来考虑从时间角度来看,当行为对法造成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就是说如果醉酒者发动车辆,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着手。从空间角度来看,需要驾驶者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围内,可能有不特定人或车辆的出现,才会对公共安全造定的危险。另外,倘若行为人只是在机动车内休息,并没有启动车辆,也不能够认定为着手[3]。在实践当中,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既遂也需要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因为本罪的侵犯的法是公共安全,么要求起码要有可能给公共安全造胁,才能入罪。
2.关于共犯的认定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很多都有较具特色的规定。例如,日本刑法就规定了“同乘罪”,也就是说在醉酒驾车的情形中,乘车人也会受到一定处罚,但这并不适于我国的国情[4]。笔者认为,需要行为人知驾驶者要驾驶机动车并且主动劝酒,在驾驶者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加以阻止,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有区分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并不要求发生一定的结果,而交通肇事是结果犯,不要求主观上的故意心态,而对发生的结果要求。
2.客为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4种情形,而交通肇事的客为要求违反交输管理规定并造定的后果。
3.犯罪既遂标准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实了这个行为即构成既遂。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法定的后果才构成既遂。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主观上明知,在刑法案(八)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2.客为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度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更小,以危险方位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有一定情节,而危险驾驶罪只要实了就构成犯罪。
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一)入罪情节
1.道路因素
危险驾驶罪所称“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2011年5月1日实)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围但允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人行道、步行街、场等),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性大学除外)、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什么样的路被定义为“道路”也是认定是否构罪的重要因素,辩护人从道路的因素对案件可以进行分析和论述,是辩护的重要要点。
2.车辆因素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专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的规定,只要是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都划入机动车的畴。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也为重要。
3.序因素
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对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按照部的规,整个气测试和抽血过是需要制作笔录,并、拍照,对执法取证过进行记录,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则属于严重的序瑕疵。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是至关重要的辩护突破口。这是定案的重要证据材料,如果没有鉴定材料,无行定罪。辩护人在证据审时也是要重点考虑的,可从序、检材、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量刑情节
1.醉酒度
当事人的酒精含量是重要的量刑情节。首先,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以东莞市的规定为例,酒精含量不超过140mg/100mL,上可作不起诉处理,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可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前科情
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3.被获时的行为表现
行为人被获后,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好,没有逃跑等行为,后续量刑通常会考虑态度良好的情形。
4.赔偿情
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自首
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的自首通常是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在路遇获醉驾在获之前主动前往,也可认定为自首。在犯罪中自首的认定是可以获得大幅度从轻的。
五、结语
危险驾驶罪在日常生活中日常见,甚至一跃成为数量一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序通常走得很快,律师在其中的作用看似比较小,实则不然,经有效辩护,危险驾驶罪也可获得更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危险驾驶罪的辨析——兼论刑法法保护的前期化 [J].法律科学 ( 西北大学学报 ),2012,30(05):113-120.
[2] 张.论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J].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1):52-55.
[3]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法制与社会,2021·6(下):191-192.
[4]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法制与社会,2021·6(下):191-192.
本文为本律师整理的实务笔记,不含解释与案例,供律师同行参考。
一部分 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有四种情形。如下规定: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三、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部分 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
情形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最高指导案件32号作参考。
情形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一)相关规定如下:
1、最高、最高、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2、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3、山东省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
4、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司鉴函【2018】5号)。
(二)定罪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的有关规定。
附: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摘录)
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围但允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专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的行为的;
6、逃避检,或者拒绝、阻碍检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量刑指导意见
【高法〔2017〕111号】山东省高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细则(试行)(摘录)
一,基准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①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的行为的;
④逃避检,或者拒绝、阻碍检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二,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
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
②在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③醉酒驾驶校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
④在被处过中有逃跑、抗拒检、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⑤在诉讼中,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⑧其他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的定案证据
(法发〔2013〕15号)醉酒定罪的
(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二)只有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
2.犯罪嫌疑人在检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提取血样、鉴定
提取血样的依据
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实条例(中华共和国令405号)一百零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为处理序规定(中华共和国部令 105号)四章 行政强制措适用
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行政在行政执法和办案件过中收集的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最高刑诉法解释六十五条之规定,必“经法庭证属实,且收集序合法律、行规规定的”,作为定案的根据。
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山东省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
1.取样环节:血样提取序要规。一是,在提取血样前,办案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凭证;二是,由不少于2名或1名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应当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四是,办案应当告知抽血人员抽取2份血样,且不能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五是,办案应当对提供消毒药品的标签及时进行摄录固定证据;六是,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七是,交通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应当全监控(全摄录)。八是,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低保存,经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2.法律文书制作要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办案应当通知当事人家属,并在工作记录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注明被通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当事人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应当注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应当注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并由被抽血人、抽血人员和办案签名或者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无法或拒绝签名的,办案应当注明原因,以上序应当全摄录固定证据。
3.送检环节:
情形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在2015年11月20日部以内部电传的形式下发一份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
情形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现状:目前暂无目的的规定,公开的案例较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21时,王XX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XXXXX)沿口市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南路与西大街交叉口100米处时,被执勤当场获。经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二、办案结果
王XX被获后的二天,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本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侦阶迅速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及时为王XX提出取保候审请,王XX顺利取保候审;在审起诉阶,本律师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以王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提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被经开区采纳,最经开区决定对王XX不起诉。
三、办案心得
从2020年初,口市辖区各分局均加大了酒驾醉驾的处力度,截至目前已获酒驾醉驾案件接近万起。
针对醉驾案件的量刑问题,口市和口市中级制定了一个内部文件,对相关名词解释、惩治一般、审标准和认定、案件处理与适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文件的案件处理与适用部分,分别对血液中乙醇含量在80.00mg/100ml-100 mg/100ml之间、100 mg/100ml-140 mg/100ml之间、200 mg/100ml以上,就如量刑(不起诉、缓刑、实刑)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作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必仔细研究分析该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再结合具体案件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或者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使其获得最轻的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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