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15: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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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罪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给团伙改软件一定是罪吗,罪变更为帮信罪的可能性多大,罪取保候审怎么请。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案例给家属分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取保候审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案件,最后取得了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师事务所律师。家属只知道可能是帮助电信网络,不清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和违法所得,只能委托律师尽快会见了解情。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让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
【办案情】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有微信网系其修改某款APP并提出增加两个功能,当事人修改后获利4700元,该款APP被团伙用于电信网络。叶律师认为,当事人并非罪的共犯,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请书,请侦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最,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余区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获自由。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有微信网系当事人修改某款APP并提出增加两个功能,一是增加统计功能,包括统计会员数量及总会员数量;二是增加踢下线功能,即的会员踢出状态让其重新登。当事人修改后获利4700元。该款APP被用于实电信网络,州市局余区分局立案侦,当事人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一、当事人的行为不合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与软件实际使用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当事人主要从事软件修改和封包业务,客户提出具体修改要求,支付一笔修改,当事人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对软件的修改。当事人与客户并未有共同实犯罪的事前共谋,主观上不具有的犯罪故意。
二,当事人客观上并未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当事人对涉案APP进行修改,一是增加统计功能,二是增加踢下线功能。当事人修改软件内容不仅不属于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也没际使用软件实犯罪。
三,当事人的行为不合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仅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软件进行修改,不参与使用软件实,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实犯罪的行为。
二、当事人涉案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非法获利较少
一,当事人涉案情节较轻。当事人从事的修改软件业务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沟通的事以及修改的功能也并不涉及任违法犯罪内容。
二,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在当事人完成对软件修改后即结,至于客户将软件作用途,当事人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一直到案发当事人才了解到其修改的APP被用于实犯罪。
三,当事人非法获利较少,涉案软件的修改用是4700元币右,当事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三、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当事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的危险,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无论最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
三,当事人不具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当事人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不良影响,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导读】
某某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下,办理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售卖给上家,其银行卡总进账金额共计64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损失为258万余元,虽然本案涉案围、涉案数额巨大,但是林某某属于犯罪链条底端,所起作用较小,且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合缓刑适用条件。最,林某某在逮捕后三个月整,收到缓刑判决书,走出看守所。
【案情简介】
州市局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侦, 2020年11月以来,某某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下,办理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售卖给上家,其银行卡总进账金额共计640万余元。2020年1月5日,林某某因本案被州市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因涉案围、涉案数额巨大被逮捕,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争议点】
640万余元是否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关?
涉案围、涉案数额巨否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一、640万余元是否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关?
辩护人提出,林某某业银行卡中虽然流转了640万余元,但是证明640万余元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分的证明标准,且不能排除重复计算的合理怀疑。经梳理在案证据,结合被害人、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流水,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损失为258万余元。
二、涉案围、涉案数额巨否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本案中林某某被逮捕的一大重要原因系银行卡涉案围、被害人来自四海且涉案数额巨大,对其取保候审有碍侦。但是逮捕并不意味着不能争取缓刑,涉案围、涉案数额巨大并不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人多次沟通递交辩护意见,提出林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属于犯罪链条底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林某某只负责提供银行卡,其对接的上家也是卡商,未接触犯罪团伙,所起作用较小。林某某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提出不再提供转账帮助,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合缓刑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林某某在逮捕后的三个月,收到缓刑判决书。
每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逮捕只是强制措的一种,并不意味着在一审审理阶必判处有期刑不能适用缓刑,要根据案件本身进行辩护,从涉案金额以及个人所起作用出发,坚持不懈寻找辩护要点,争取最好结果。
2021年3月3日,委托人某因涉嫌罪被予以刑事拘留。
委托人家属经过多方比较后来到(州)律师事务所,委托合伙人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立即预约会见委托人。经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师形成了辩护思路并与委托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保持一致意见。
随后,师与办案进行沟通,并对涉案罪名提出异议,在侦阶五次会见,二次提出取保候审的请均未获准,后移送批捕时将涉嫌罪名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移送审起诉后,师一时间调取了案件材料,并仔细研究案情后,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变更强制措的五点理由,并在系统上递交变更强制措请书。递交材料后,经办检察官马上联系师,进一步听取意见,并讨论后审核同意了师提出的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同意变更强制措的请意见。委托人某已于2021年8月4日获同意后取保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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