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15: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单身男子刘某请求村里“红娘”赵某帮忙说媒,经过赵某的介绍与撮合,刘某和唐某终于走入婚姻的殿堂,刘某主动给了赵某5000元的“说媒费”表示感谢。婚后一年,刘某与唐某争吵不断,二人协议离婚。刘某称赵某收取的5000元“说媒费”于法无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赵某辩称,其为刘某和唐某牵线搭桥需要支出一定的劳务,且两人已经结婚,说明婚介成功,所得5000元是劳务中介费,收费合理合法,不同意退回。刘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本案中赵某系一农村老妇,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其收取刘某的“说媒费”没有法律依据,但赵某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刘某自愿赠与赵某若干金钱或财物,应解释其为有效,给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媒人返还。因此,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以被告赵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5000元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提示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红娘”帮他人说媒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中介合同相似,但中介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红娘”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中介人的关系,所以“说媒费”不适用中介合同。
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提及“说媒费”“红娘费”“婚介费”,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不得请求支付婚介报酬。“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的诉求,应当适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