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写协议变更抚养权可行吗,抚养权一旦确定可以变更么

时间:2022-11-26 12:49:43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的,需要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处理,即子女通常情况下都是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抚养权确定后能否变更?真的可以,有这四个条件之一的即可!

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就不能就变更了吗?当然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文一共规定了四项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其中前三项是具体的理由,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现在小编结合司法实务来解读一下这四项理由的具体法律意思: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对于严重疾病、伤残,这两种情形只能从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伤残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生活上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具体的影响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例如,自己有城镇有能力负担,但是却把孩子丢给自己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虐待子女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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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更证据。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除了前面三项常见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见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认定和评判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现在小编举几个不常见的变更理由:例如,孩子协议或判决给一方抚养,但实际上是另一方在抚养,另一方是实际抚养人,当然也可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有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情形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变更抚养。由于该项是兜底条款,如果另一方认为存在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认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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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黄某菊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11日与李某军因感情不和经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李某军抚养。双方虽然约定孩子由李某军抚养,但李某军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李某军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李小某于2004年5月25日出生,至今已年满十周岁,其本人表示愿意随黄某菊一起生活。而且黄某菊有住房和稳定的收入,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黄某菊家庭其他成员也非常支持黄某菊的做法,表示尽力配合黄某菊抚养教育李小某。

为此黄某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婚后子李小某变更为由黄某菊抚养;李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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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黄某菊不适合抚养孩子。黄某菊已再婚生有一女孩,李某军虽已再婚,但因年龄偏大、国家政策等不可能再生育。黄某菊品行、习惯和生活作风不好,孩子跟由黄某菊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李小某跟李某军及其家人生活已十年,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请求驳回黄某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其中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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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黄某菊、李某军于2007年7月11日离婚,离婚时虽约定子女李小某由李某军抚养,但离婚后黄某菊、李某军仍是李小某的父母,黄某菊对李小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黄某菊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李小某于2004年5月25日出生,现在已满十周岁,经法院征询李小某的意见,李小某明确表示自己现在愿意随黄某菊生活,该意见是李小某在自愿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意见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另外,黄某菊每月可以领李小某随其生活四天,李小某对黄某菊的家庭、生活环境也较为熟悉,变更抚养关系没有对李小某的健康成长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因此,对黄某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据此,法院判决,黄某菊、李某军的婚生子女李小某原由李某军抚养,现变更为由黄某菊抚养,并直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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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本案中,黄某菊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的抚养权,所依据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了,该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同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规定了,一般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这种情况下只要该子女的表达稳定,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变更抚养的。切记,提出变更的一方记得要和子女提前沟通好哦,如果表达不稳定,或者庭审中临时“反水”的,那将会是大写的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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