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3:37:18来源:法律常识
镇政府、国土、住建、公安、城建一起强拆,为啥只有镇政府担责?
在征地拆迁中,令被征收方谈之色变的莫过于违法建设了,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那么很可能被强制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的违法建筑,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查处;对于农村的违法建筑,应由乡镇政府负责查处,那么对于乡镇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如果是乡政府、国土、住建、公安、城建一起强拆的,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以谁为被告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5年5月25日,某镇政府向冯某发出《通知书》,表示冯某所建房屋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015年6月8日,镇政府作出《催告书》。2015年9月1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2015年9月9日,冯某的建筑物被实施强制拆除。冯某不服,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冯某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协调和国土、住建、公安、城建部门的配合下,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拆除冯某的在建房屋。镇政府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市政府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所以说,对于乡镇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由乡镇政府负责查处,同时乡镇政府可以直接实施对其强制拆除的权限。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如果有其他部门的参与,对于如何确认适格被告,应当结合职权主义以及强拆实施主体,来进行综合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