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00:11来源:法律常识
3月31日早上,安徽省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有5人惨遭杀害,在当天中午12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抓获,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过程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要杀那么多人呢?
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生于1973年,生有一子一女,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与妻子感情不和。在今年春节前,他们家庭聚会时,吴某某被他岳父母、小舅子欺负,“把他头上打烂了,他怀恨在心。”
据当地村民的意见,可能是因为吴某某感到被瞧不起,在家庭没有地位,就使用刀具行凶报复,最终杀害了岳父母以及他们的两个孙子一个孙女,一共5个。
五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陨落,这5个被害人中,有三个是孙子辈的年轻人,他们的父母,此时肯定很伤心欲绝,父母、小孩都永远离他们而去。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是由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吴某某的岳父母、小舅子都曾经殴打、欺负过他,被害人有过错的话,吴某某能否轻判呢?
根据司法解释,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40%。
问题是,即使吴某某的岳父母、小舅子曾经参与殴打、欺负他,但是这3个年轻人是无辜的。因此,笔者认为,行凶的吴某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较大。如果吴某某杀了与其有仇的几个人,并且这几个人长期殴打、欺负吴某某,那么,吴某某还有可能判个死缓。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摸了一下被告的头,被告拿刀将被害人捅伤。在法庭上,笔者与公诉人的争议焦点是:摸头的行为,能否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这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去说服法官。
这里说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面找了几个案例,这些案例中,被告最后都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研究一下。
案例1:案号(2012)内刑三终字第127号,王某怀疑3个被害人对他说谎,手持尖刀将3人杀死,王某后来做了精神鉴定,结果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法律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王某认罪悔罪、取得谅解,最后被判死缓。
案例2:案号(2018)豫刑终223号,朱某与甲、乙有仇,在路上将甲杀死,然后去甲的家里将他妻子杀死,然后到乙的家里,将乙的妻子杀死。甲的妻子与乙的妻子与朱某都没有仇,最后都被杀了,与本案有点类似。后来,司法鉴定救了朱某一命,鉴定结果为:朱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判了死缓。
案例3:案号(2016)云刑终1063号,张某酒后驾车,因会车与人争吵,张某手持刀乱斩,最后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被害人家庭也有谅解,最终判了死缓。
根据这3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杀了多人,最后也未必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前面两个案例,司法鉴定很重要。吴某某杀害5人案件,最后是否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静待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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