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自首需要马上找律师吗,作案后有自杀行为的,是否还能构成自首?

时间:2022-11-26 14:02:01来源:法律常识

作案后的自杀行为,常常会被认定为“畏罪自杀”,是犯罪人想要通过自杀行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有自杀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自首。

但是不是所有作案后有自杀行为的犯罪人,都不能成立自首呢?

显然不是,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首先,“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结合《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

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关于“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形在如上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对于“作案后具有自杀行为”的行为人是否能成立自首,一样要参照这两个条件。

其次,对“作案后具有自杀行为”的情况分析

1.对于投案前有自杀行为,但投案后无自杀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投案前有自杀行为的,自杀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悔恨,可能是原本计划实施犯罪后就自杀的,等等。但由于各种原因自杀未果的,其具有投案行为的,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说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2.对于投案后有自杀行为的,自杀行为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想要逃避惩罚的,不成立自首

对于投案后有自杀行为的,若其自杀的行为是因为害怕法律制裁,或者想要逃避惩罚的,说明其不再有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想法。此类情形则不构成自首。


【参考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第1455号:赵迎锋故意杀人案;

2.《刑事审判参考》第111辑第1212号:孟庆宝故意杀人案;

3.《刑事审判参考》第70辑第579号:吴金义故意杀人案。


PS:我看案例的时候在想,为什么《刑事审判参考》的这些相关案例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后来想想觉得,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避审查可能是大部分人的一种本能反应;但实施犯罪行为后自杀却不是常见的情况,那么,会实施自杀行为的一般是实施了罪行严重的犯罪行为了,所以,相关的案例才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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