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38:07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按照常规流程,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并领取赔偿。
有的劳动者想早点拿到赔偿,用人单位提出私了,也就同意了。
但既然是私了,赔偿数额往往比按照正常流程所能领取到的数额要少(要不然你以为单位凭什么跟你私了…),如果之后反悔,能不能主张私了协议无效呢?
本期案例
董先生在一家石料厂工作,担任搅拌车驾驶员。某年8月份,他驾驶搅拌车在卸载混凝土的过程中,遇到沙尘暴。为了躲避沙尘暴,董先生不小心掉进施工现场附近的坑中受伤。
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董先生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达成了这么几项约定:
1.董先生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
2.在住院期间及康复阶段的工资照发,共计12000元;
3.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由单位一次性付清;
4.往后一切相关事宜与用人单位无关。
后来,经过董先生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
董先生又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
董先生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自己本来应该得到的工伤赔偿数额,原来远远不止当初那份协议所约定的那点钱。
董先生想要拿回其应得的赔偿款,但有协议书在先,当地劳动仲裁委不受理仲裁申请。
于是,董先生就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当时与单位签订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在与单位进行赔偿协商的时候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和状态认识不充分,不清楚理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且被上诉人伤情较重,如果按照当初达成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进行赔偿,对董先生明显不公平。
因此,判决撤销了双方签订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
那么,工伤赔偿是不是不能私了呢?
工伤赔偿可以私了,不过……
工伤赔偿问题当然是可以私了的。
如果私了协议一律无效,那就可能没有用人单位愿意跟劳动者私下协商,导致部分急需赔偿款的劳动者只能等待走完工伤流程,有可能因为缺钱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事实上,只要私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这并不是说,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撤销。
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应该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什么是“重大误解”?什么又是“显失公平”呢?
重大误解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比如把黄豆误以为大豆,把仿冒品当成真品。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比如价值100万的房子,以10万块钱卖了出去,就可以主张显失公平。
上面的案例中,董先生在伤残等级未确定的情况下,赔偿项目及依据尚未明确,正常赔偿数额没有确定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协商达成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按照常规流程可以拿到的赔偿数额,是显失公平,法院因此才判决撤销了协议。
关于工伤赔偿的正确姿势
协议可能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撤销。
很多劳动者跟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后反悔,但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诉讼请求就被法院驳回了。
因此,我们建议,在可以不私了的情况下就不要私了,正常走工伤申报流程,要不然,就事先向劳动局、律师、法律援助热线等把各种问题了解清楚,签订一份自己绝不会后悔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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