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5:05:49来源:法律常识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一)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采取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达方式,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制索要。对结果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敲诈勒索”四个字,包含了哪些具体的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是比较混乱的。威胁的手段是否包括暴力,是否包括欺诈,如何与胁迫型抢劫以及诈骗罪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有观点认为应该将“敲诈”行为与“勒索”行为分别讨论,从而得出敲诈勒索的范围;也有学者讨论“威胁”和“要挟”的具体内容。应该来说,认清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从本罪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敲诈勒索罪是由行为人实行某一加害行为,迫使被害人感到畏惧,出于不自愿的意思交付财物的一个过程。
(1)恐吓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对方实行积极的威胁或加害,也就是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恐吓行为。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和持有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威胁的内容是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权利,如破坏名誉,举报不法行为,伤害人身,揭露隐私等,被害人如果是法人,威胁的内容通常是法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形象,破坏经营等。此种威胁只要求被害人的确信不要求行为人的真实,如行为人得知公安机关将要查处被害人的不法行为,遂以举报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此时的威胁是虚假的,但是被害人是处于恐惧心理交付了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诸如此类还有行为人以揭露被害人隐私为由敲诈被害人交付财物,但行为人实际上并未掌握被害人隐私,但其威胁已经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付财物,此时构成敲诈勒索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事物不断兴起,敲诈勒索罪的敲诈手段同样也随着推陈出新,本文中列举出四种具有代表意义的恐吓手段: 第一,以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朋友实施暴力相威胁。 第二,以损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人身权利相威胁,这其中包括对商业主体名誉的损害。 第三,以损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财物相威胁。 第四,以揭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个人隐私相威胁。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