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5:40:41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纠纷的案件当中迟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导致撤销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下面要分析的案例是广东省高院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责令交出土地的违法点,这个违法点也是我们常见的案例类型。陈某诉梅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区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纠纷的案件。
该案的主要情况是市县级主管部门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如果因为征地实施机关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时点明显迟延,且迟延补偿期间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的,征地时实施机关如果再按照发布征收公告时点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补偿,并据此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那么明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依法应不予支持。
陈某系梅州市某村村民,在2012年的时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省主管部门同意作出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征收陈某在内的集体的土地。在2002年的时候,当时县主管部门就发布了征用土地的公告,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该公告中也确定了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按照2000年的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征迁公告是2002年发的,到了2011年,征地实施单位、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上附属物、青苗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造册。到了2016年和2017年,先后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陈某核实补偿项目,并告知如有异议可以接到通知三日内书面提出。
2017年,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证明陈某对于私人的土地补偿费一共10万多元已经纳入补偿费用,纳入了村委会的账户。因为陈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于是没有交出土地,没有领取补偿费用。到了2017年国土部门就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陈某对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不服,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区主管部门维持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后来陈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土地通知书和区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来区主管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结果最终是维持原判。那么,在二审的理由当中,法院提出了相关的裁判观点,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意见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实施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楹庭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