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8:00:39来源:法律常识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灵活、宽泛的,具有很大的弹性,律师办理取保候审除需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办案流程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和沟通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体会,总结如下:
1、严把事实证据关
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事实必须靠证据证实。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把事实证据关,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首先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和排他性,以确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其次,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无罪、疑罪等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有利情节。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事实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为有效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打好坚实的基础。如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查明侯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被告人为无罪,公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2、严把法律适用关
以法律为准绳,即依法办案这是尺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依照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节,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适用无罪、疑罪从无、减轻、从轻、免于刑罚、自首、立功等法律条款,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和不再危害社会等情节。
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相结合,为下一步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作出正确的判断。
3、严把律师意见关
通过上述严谨细致的工作,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撰写律师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阐明观点,提出建议,明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4、严把沟通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应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沟通要及时、充分,同时要学会变通,比如在外地羁押的案件,可以在让嫌疑人家属在羁押地租房,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可以住在羁押地而不回户籍地,打消侦查人员今后不方便讯问的心理顾虑,为成功取保创造好的条件。
同时,刑事案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对相关办案人员更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律师一旦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事实或法律规定,要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提醒办案人员采纳,不能耽误,否则一旦错过机会,再想说服办案人员“改错”难度非常大。
四、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均可申请。一般情况下,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不在于谁申请,而在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里面有很多技巧,弹性很大,由熟悉刑事法律、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成功能希望会更大。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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