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8:47:41来源:法律常识
司机们开车上路最怕啥?还是碰瓷。面对各种各样的碰瓷党,车主们简直是防不胜防!有行车记录仪的还可能稍微好一些,没有的话又没有监控、证人的话有理你也说不清。难道说法律容忍这些碰瓷党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了吗?
其实,我们所说的“碰瓷”在法律上称之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民事上的赔偿问题先不提,很多人都对这些碰瓷党深恶痛觉,想要把他们一个个都抓起来做大牢,那就说说刑法这方面的问题。
刑法世界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国度,对一个行为,在刑法上可能触犯好几个罪名的规定,但有时候又好像都不是太符合构成要件。而对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对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都充满着争议,有四种理论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享有的路权优先原则故意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造成系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相要挟,致使被害人迫于无奈交付了赔款。故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却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该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并按照有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进行调处,被害人因此支付给被告人车辆修理费。被告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是从获取的赔款中牟取差额。客观上,其在交通要道上实施了用自己车辆碰擦不特定变道车辆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在心理极度恐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从被害人手中获得一定数额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碰瓷”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通过报交警部门出警、调解的合法手段,掩盖、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在车辆来往较多的公路上所采取的撞向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或者因躲避车辆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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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碰瓷来钱容易,如果被拆穿,是分文都得不到的,而且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而且,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有时候没有讹到钱不说,还把性命搭进去了,得不偿失。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